工程款结算主要的约定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进行工程结算:
1、固定总价
俗称“一次性包死”,常见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可以对整体工程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