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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主要的约定方式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8日|分类:工程建筑 |338人看过

工程款结算主要的约定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进行工程结算:

1、固定总价

俗称“一次性包死”,常见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可以对整体工程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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