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离婚案件(第一次诉讼)等了4个多月终于到开庭的日子,到庭后发现被告没到庭,法官说也没答辩材料,原告和法官电话多次联系被告均打不通,原告发送微信信息以及语音通过给被告也未有任何反应!我感叹今天这庭开不成了,就算缺席判决也是不准许离婚的。经过与原告、法官研究后,原告同意选择撤诉但要备注有到庭参加庭审,等撤诉裁定书生效后6个月再行起诉。
离婚案件第一次貌似很难成功,不是对方以各种理由不同意离婚,就是故意躲起来看原告表现(本案被告就是这个态度,案件材料还是寄到她娘家她父母签收的),面对如此境地,原告诉讼目的变成先过程序,要么等待判决(大概率都是驳回起诉),要么自行选择撤诉(实践中有一大部分在立案受理后不久就选择撤诉),等待第二次起诉增加成功离婚的概率。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