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 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因此,上述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另《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也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人物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法利益不在民事诉讼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在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