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张某和詹某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6月,詹某向案外人曹某银行转账三笔款共25万元。同日,案外人徐某向曹某转账5万元。次日,詹某向曹某转账20万元。2023年8月1日,张某向詹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詹某人民币伍万元整“。2023年8月16日,詹某向张某转账3万元,张某微信表示收到借款3万元。2023年12月13日,张某通过微信向詹某发送借条照片,显示张某2023年6月向詹某借款53万元。后詹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詹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詹某与张某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某经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詹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