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垟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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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起诉成功判决30日内支付131900元及利息

发布者:吴垟泽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3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女,200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李X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浙0328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胡XX名下合计13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11月4日、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及被告胡XX到庭参加第一次、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XX偿还原告131920元及逾期利息(以13192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胡XX偿还原告1319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63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56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胡XX向李XX借款人民币126300元,被告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无条件还清所有款项。同时,其上备注李XX在5月1号起向胡XX提供的账号刷繁星直播的星币168XXXX0000,若无刷到168XXXX0000星币,那么此借条无效,那么刷多少拿多少。2021年5月1日起,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通过原告用户名为“Xs你的樱桃来咯”的账号陆续向被告提供的酷狗直播(原名“繁星直播”)两个房间号“XXX”(用户名:Amorning、211)和“XXX”(用户名:A、InfinitiWZYpp)分别支出112XXXX0015个星币和XXX个星币,共计168XXXX0030个星币。原告所有的168XXXX0000个星币系原告可直接通过平台提现的虚拟资产,提现兑付比例为1:125,提现金额为134400元。原告将168XXXX0030个星币以12632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双方约定将货款126320元转换为原告向被告出借的借款,若原告已为被告垫付工资税费,则也按照原告实际出借垫付的费用计入上述借条中,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予以偿还。2021年5月22日,原告通过其姐姐支付宝向被告出借3000元用作被告支付工资所用;2021年6月10日,原告通过其姐姐支付宝向被告出借2600元用作被告支付提现税费所用。原告已经按约履行借款约定的义务,向被告出借款项,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约定款项,故诉至法院,望支持诉请。

被告胡XX辩称,一、其确实于2021年5月给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已收到1680万星币,对原告主张的要求支付借款126300元并无异议。二、被告有收到原告交付的5600元,但上述费用应当包含在126300元中,被告无需另向原告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证据8(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查询、借条一张、广州XX公司的回执),被告经质证无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6(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账号截图),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认为支付宝转账的5600元系用于支付主播工资和税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通过原、被告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反映126300元中并未包含主播工资和税费,如若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则应另行支付给原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酷狗直播平台客服聊天记录截图),被告认为原告要刷的是星币,不是星豆,里面问的星豆,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三张直播间截图),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与钻石客服16的聊天记录),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1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胡XX于2021年4月30号借李XX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叁佰元整(即126320元),于2021年6月30号前全部归还,若无归还,于当事人所属地人民法院调解,胡XX无条件归还,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叁佰元整计126300元。借款人胡XX,2021年4月30日。备注,李XX在5月1号起向胡XX提供的账号刷繁星直播的星币168XXXX0000,若无刷到168XXXX0000星币,此借条无效,那么刷多少拿多少。”上述借条出具后,原于2021年5月1日起开始向被告指定的两个酷狗直播房间号(酷狗ID分别为:160XXXX9075、126XXXX5399)刷星币,截止至2021年7月1日共计168XXXX0030个星币。至今,被告未将上述借条中约定的126300元支付给原告。此外,原告通过其姐姐的支付宝账户,于2021年5月22日向被告转账3000元,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告转账2600元。

另查明,2021年7月1日及2021年10月1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为年利率3.85%。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履行了其义务,被告应当按借条上约定的时间,即在2021年6月30号前将约定的126300元支付给原告。现其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要求其支付尚欠的126300元及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当返还5600元,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已经约定明确,该5600元并未包含在借条载明的126300元中,如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关于该5600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56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采纳。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款项131900元及利息(以1263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以56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8日起,均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5元,减半收取1482.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52.5元,由被告胡XX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毕业于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学学士(联系电话:15726815009),现于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0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