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垟泽律师 00:00-21:59
吴垟泽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726815009
咨询时间:00:00-21:59 服务地区

欠钱不还怎么办?委托律师起诉,成功追回欠款

发布者:吴垟泽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37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程XX,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身份证号412XXXX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XX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张XX,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身份证号412XXXX3019********。

原告程XX与被告张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3041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43041元为基数,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2021年1月底,被告由于个人购车消费等原因导致资金紧张,请求原告向其出借款项,并承诺资金压力缓解后会及时还款,同时向原告出示多份购车材料以证明其确实存在需要借款的原因。为维护朋友关系,也基于被告确实存在资金短缺的情况,原告同意被告请求。2021年3月份至2022年4月份,经被告多次口头请求,原告陆续向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个人账户转账共计43041元。但自2022年5月份开始,原告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联系被告,但被告至今均未回复。综上所述,原告已向被告出借款项,但被告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明显恶意逃避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张XX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

经庭审举证,原告程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

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1月底,被告因购车资金紧张,以还贷压力大为由,请求原告借钱帮其还车贷,并承诺把车辆的所有手续和备用匙钥匙质押于原告,原告同意其借款要求。2021年3月27日至2022年4月2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尾号为2622的中国XX账户打款13次,加上转账手续费合计43041元。另经原告程XX申请,邓州市人民法院以(2022)豫1381民初70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张XX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冻结被告张XX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及财付通账户。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以43041元为限,该申请承包方为XX公司,保全保险费为5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原告程XX向被告张XX主张43041元欠款,有原告程XX向本院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农业银行个人交易明细和转账明细统计表为证,本院对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被告张XX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现被告张XX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原告程XX的欠款,实属不当,依法应承担向原告程XX偿还欠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程XX请求被告张XX偿还欠款4304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7%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保护上限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应自2022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3.7%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XX欠款43041元及利息(该利息以4304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2元,保全费450.41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1388.43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吴垟泽律师 已认证
  •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 15726815009
    •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平台积分

      1340分 (优于80.7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1.85%的律师)

    版权所有:吴垟泽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600 昨日访问量:3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