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高消费
1.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将被禁止:
(1)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旅游、度假;
(7)不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当被执行人为单位,被执行人及上述相关人员:不得以被执行人单位财产实施上述第(1)-(9)项所禁止的消费行为。
二、失信
1.纳入失信的影响:
(1)被限制高消费:依据《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如果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则将被法院采取限高措施。
(2)被公开失信信息:依据《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被录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各级法院也可以将失信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
(3)被予以信用惩戒:依据《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根据法院通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各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4)征信记录受损:征信机构也将根据法院的通报,在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而征信记录受损,则会对被行人未来的申请房贷、车贷、自身和子女的就业产生不良影响。
(5)被多部门联合惩戒:依据《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院、最高检等44个部门和单位将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合计32项联合惩戒措施。
2.纳入失信的期限:根据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内容和程度,被纳入失信的期限通常为2-5年(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除外),具体情况如下:
(1)针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后是没有固定期限限制的;
(2)针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为2年。如果被执行人在此情况下还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在此基础上可以再延长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