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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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下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算工伤吗?

发布者:许嘉伟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19人看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条规定,员工在上下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员工受到的事故伤害非本人负主要责任。 


其中,对于什么是“在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此条件予以进一步细化,将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或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以及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均视为“在上下班途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个案事实情况对时间要素(即必须发生在员工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和空间要素(即必须是合理路线,而并非是绝对、唯一、最佳、必经路线)等进行实质判断。 


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关于“合理路线”认定的问题,例如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绕路”是否属于 “合理路线”。对此,从现有裁判观点来看,在个案中需要结合“绕路”的原因具体判断:

 ? 如员工因天气恶劣、交通堵塞、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而绕道的,原则上会被认定为属于“合理路线”; 

 ? 对于员工因买菜、接送孩子等私事绕道,但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属于“ 合理路线”;


对于其他情况下员工非因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私事“绕道”的,原则上不会被认定为属于“合理路线”,如参加朋友聚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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