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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劳动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补缴,如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作者:余同红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次举报


法律咨询

某日,孙某在某工厂上班时,不幸被坠物砸伤,工厂老板立即把孙某送进医院就医,但工厂一直未给孙某缴纳社保,直到事发后第6天,老板才给孙某补缴了社保。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孙某可以获得怎样的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答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对于何为“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12条明确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据此,补缴工伤保险后发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条例》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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