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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是一名机械加工厂的员工,一日上班时间,李某私自离开自己的岗位去另一车间帮助张某操作机器,不料左手被绞进机器,整个左手从手腕处断掉,事后工厂以老李擅自串岗为由,拒绝为老李申请工伤。那么上班过程中“串岗”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律师答疑
这种“串岗”行为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由此可知,我国劳动法律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在保障劳动者权利方面充分体现法律的倾向性,即我们在衡量一个行为是不是工伤行为时也要有一个倾向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以及法律禁止的情形。法律为了确保工伤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予以衡量之后,规定了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这是工伤认定的底线,只要未踏入该底线的行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就可以予以工伤认定,保护伤者合法权利。即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要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为前提对有关问题作出法律上的解释。
"串岗”行为虽然是违背单位规章的行为,但究其行为本质仍然是主观上为单位谋利,是为单位工作的行为,并非为自己谋取私利,客观上也是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而受伤,所以由于“串岗”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当然也属于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损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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