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婚姻家事类案件也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因素均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笔者在生活中经常有人提问“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区别”“如何处理事实婚姻”等问题。由此,笔者基于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的解答和办案过程中处理实务问题的经验,以问答的方式诠释,希望对大家有用。
问题一:什么是事实婚姻?
狭义理解就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句话,就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没有领取结婚证。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民法上,意味着没有结婚,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法律上承认为事实婚姻。
注意,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问题二:对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如果一起共同生活多年,一方坚决离婚,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否判决不离婚?
答:虽然法律对事实婚姻予以一定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具体的处理上还是有所区别。对于登记婚姻,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结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方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毕竟事实婚姻不是登记婚姻,本来双方就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在一方坚决要求解除这种事实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关系名义继续同居。
因此,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的“待遇”不能完全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