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同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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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汽车自燃,如何维权?

作者:余同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77次举报


近日,合肥发生多起电动车、汽车自燃起火事故,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和热议


 案例二则


案例一:8月11日早上7点半左右,合肥市樊洼路太阳湾养生公馆5栋1单元楼道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两辆电动车和一辆自行车被烧成铁架,另外还有5辆电动车不同程度被烧损,三人烧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中一位伤者是物业保洁阿姨,事发时她正在小区5栋1单元楼道内做保洁拖地。另外两位伤者是业主曹先生和其爱人,逃生时,他们被一楼冲出的热浪烧伤。

案例二:同日晚间,合肥南二环近宿松路由东向西方向,一辆SUV起火燃烧,受损严重。车辆起火原因目前正在调查中。

 

律师解答


问题一:电动车失火、夺命电动车……电动车引发的事故屡屡见诸报端。电动车生产商、管理者、所有者、小区物业……责任到底该谁担?

律师解答:首先,电动车使用者、所有者是第一责任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有提供相应的购买单据、合格证书等,尽到对自身物品的管理义务,如未采取必要的防患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其次,物业未尽安保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电动车的管理,物业应在小区内设置统一的车辆停放场地,并对车辆停放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未尽到上述管理职责,物业应承担安保义务不作为的补充赔偿责任。最后,电动车因产品质量发生火灾的,生产者、销售者也需承担责任。

问题二:电动车失火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受刑罚,还是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解答:具体看情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刑事法条,也将启动。

问题三:事故中,无辜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小区其他业主应该找谁维权?

律师解答:无辜者当然可以追究电动车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责任,如物业未尽安保义务,可以要求物业承担一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电动车质量问题引发的,同样可以将生产者、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四:近几年,总是时有汽车自燃的新闻出现。今年,合肥就发生了多起。如遇汽车自燃,找谁索赔?对于车辆自燃后的损失赔偿额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车辆一旦发生自燃,就会导致财产损失、道路拥堵,还有可能危及生命,而导致汽车自燃的原因除了车辆出厂时的产品质量问题外,还有可能是车主没有养成用车、保养车辆的好习惯。发生汽车自燃,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正常来说,在保单写明的保险金额内,自燃险的赔偿按照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一般有三个方面,全部损失赔偿、部分损失赔偿和施救费用赔偿。但在实际理赔时情况又不相同,如果自燃车辆有修复意义,保险公司会在保额范围内进行赔付;如果车直接烧报废了,那保险公司则会按全损处理,需要注意,自燃险有20%的绝对免赔率,全损金额按保单投保时约定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

 

普法宣传


一、在电动车火灾事故中,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面临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明确:“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消防法》第六十条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第三、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电动车火灾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责任的补充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行政处罚。《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违反《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进行劝阻,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消防法》和部分地区的消防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畅通等,并明令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三、因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律师提醒

 

一、只有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及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等众多责任主体共同担起社会责任,监管部门运用全链条式监管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才能遏制不断发生的电动车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

二、针对以上消费纠纷,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及使用车辆注意以下几点:

1.购车前要选择业内口碑较好、在当地有一定规模、经营时间较长,经营状况良好的经销商,不要被汽车经销商打折、优惠等促销宣传所迷惑,做到货比三家。

2.签订购车合同前,主动向经销商了解车辆三包规定、包修期限及使用注意事项。

3.在车辆行驶、停靠过程中,如果闻到焦糊味,或者车上出现火苗,应果断靠边停车,取出车内灭火器,找到起火点后,迅速扑救,并及时拨打119。

4.遇到车辆自燃,又未买自燃险,且在三包期或包修期内的。及时与生产厂家或就近的该车4S店联系,经由双方认可的权威部门对车辆自燃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报各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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