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同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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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典”‖在小区业主群擅自“吐槽”,律师提醒:小心惹来官司!

作者:余同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90次举报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网络空间为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不少在现实中趋于紧张的社会关系扩展到网络空间,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业主因在微信群聊中对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发表质疑、批评性言论被诉至法院的案件日益多发。

 

 案例二则

 

案例一:业主在实名微信群里吐槽,却被诉至法庭

2022年6月,邓某在小区业主实名微信群(共500人)中发布关于另一个业主马某的不当言论,且未经同意在该微信群中公开马某照片。此后,马某以人格权受到侵害诉至成都互联网法庭。

成都互联网法庭判决邓某向马某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邓某未按要求履行,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二:电视台主持人在业主群里遭吐槽,把邻居告上法庭

2022年10月,原告芳芳(化名)是一名电视台主持人,与被告花姐是天下区上下层邻居关系。在芳芳刚搬进当天,双方就曾因噪音问题发生纠纷,花姐因噪音问题多次在“业主沟通群”中投诉和抱怨芳芳,发表反映噪音问题及双方矛盾冲突文字。

包括“我怀疑是开餐厅或者小吃店”“听说楼上的老太婆好厉害”“估计是适龄的小学生没有上学”“她老公经常喝醉酒”“神奇的一家,女的掉东西移桌子,小孩跑步跳绳拍皮球,男的半夜喝醉酒,真不省心”等,并公开发布芳芳的真实姓名。同时,花姐还在阳台玻璃栏杆外悬挂印有“抗议楼上天天跳绳开运动会敲打持续一年”的横幅。

芳芳认为花姐造谣其与其家人的言行已打扰到其日常生活和工作,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及电视台主持人的正面形象造成了损害,遂向天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花姐停止发布不实言论、赔礼道歉、撤掉横幅,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3500元。

 

  普法课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法典》不仅新增对“名誉”的解释,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同时详细规定了新闻报道、文学、艺术作品、信用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同时,《民法典》也扩大了对名誉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

 

律师释法

 

一、网络“吐槽”构成侵权的认定

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的关键点:一是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二是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构成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律师提醒,互联网是人们自由表达的场所,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在朋友圈、微信群等传播和转发不当言论、不实信息、泄露他人隐私都是违法行为。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言行仍要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秩序和规则,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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