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债权人手握胜诉判决,却发现被执行人“人财两空”,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案件陷入
“执行不能”困境。而另一边,被执行人却用着亲属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乘坐飞机高铁出入
境、出入高档场所消费——这种“冰火两重天”的局面,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2026 年 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首场新闻发布会,
主题是“人民法院以交叉执行为牵引 有效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
院执行局局长黄局长发布了 2025 年人民法院有效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五、案
例六、案例七非常具有代表意义。被执行人利用亲属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收付款,违反
限制高消费乘坐飞机、高铁等行为,构成拒执罪,被判刑。
一、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共十六条,在细化“情节严重”标准的同时,新增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
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入罪、案外人共犯责任、从重从轻情节及追赃挽损程序等重磅内容,
为精准打击拒执犯罪提供了全链条法律武器。与本文案例密切相关的核心条款如下:
第三条【情节严重情形】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直接关联本文案例的有: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
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
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规定五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
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可构罪】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一般指被
告接到应诉通知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
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
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入罪时间节点前移,堵住了以往被执行人在判决
生效前“突击转移财产”的漏洞。
第八条【案外人共犯责任】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
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
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这意味着,出借账户的亲属、协助转移资
产的朋友,均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从轻或免除处罚条件】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
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
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但需注意:履行义务仅影响量刑,并不代表免罪(参见
案例七)。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追赃挽损程序】 对被告人以拒执罪追诉时,对其违法处置的财
产(如故意毁损、无偿处分、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
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处理。这为申请执行人挽回损失提供了刑事程序保障。
二、案例聚焦:三种典型拒执行为,均被判处刑罚
案例五
借交叉执行深挖持续隐匿 以刑事追责促使案款履行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在交叉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持续隐匿财产,追究其拒
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基本案情】
杜某与张某、李某(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作
出判决,判令张某、李某共同偿还杜某借款本金 27 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李某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初期,双方达成执行
和解,密山市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后因张某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密山市法院恢复执行,
仅查询、扣划到 1.3 万元存款。因长期找不到张某,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为化解执行僵局,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将该案件指令至黑龙江省鸡西市
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鸡冠区法院通过全方位排查,发现张某有预谋、有步骤地实施转
移、隐匿财产行为。张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将其承包的土地承包权转让给邹某,并通过
收取现金、使用他人银行卡、指定其他债权人代为收款等方式,分多笔收取、隐藏、转
移转让款 85 万元;将其所有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牵引车出售,并使用亲属李某某银行
卡收取 11.5 万元;在吉林省长春市经营麻辣烫店,以其亲属李某某名义办理营业执照,
并在经营时通过使用李某某账号收款的方式隐藏经营所得,每月经营收入逾万元。期间,
面对杜某家人急需用钱治病讨要欠款、法院强制执行催告,张某始终藏匿行踪、转移财
产。
掌握张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后,鸡冠区法院将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
某这才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严重后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
将借款本金 27 万余元交付法院履行义务。鸡冠区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处张某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因被执行人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上级法院及时启动
交叉执行,受指令法院通过全方位排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预谋、有步骤隐匿转移财产,
造成严重后果。通过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
定的义务,既帮助债权人实现了胜诉权益,又彰显了国家强制力对司法秩序的保障。同
时,警示潜在违法者司法裁判必须被尊重和履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尊严的行为都将受
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六
深挖线索破隐匿财产 刑责威慑解薪酬困境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深挖被执行人利用亲属身份信息注册支付账户逃避执行,追
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基本案情】
郑某与张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郑某组织工人承建某工程。工程完工后,
张某一直拖欠部分劳务费未予支付。郑某遂向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
法判令张某向郑某支付工程劳务费 23 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面对法院的多次传唤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拒不配合,亦拒绝申报财产
状况;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其仍无悔改之意,于拘留期满后继续采
取拒接电话、拒回信息、避而不见的方式刻意逃避执行。同时,法院发现,申请执行人
郑某及 30 余名工友因张某欠薪,生活处境非常艰难:工友易某因女儿长年瘫痪在床,急
需这笔薪水维系全家基本生计;郑某经济条件本就拮据,在先行垫付部分劳务费给困难
工友后,自身家庭生活开支亦陷入窘境。
为切实化解申请执行人及相关群体面临的困境,执行法院进一步拓宽调查维度,通
过分析其此前交易流水、调查其日常活动轨迹,结合其他掌握的线索,发现张某在其本
人微信账户被冻结后,转而利用刚成年儿子的身份信息注册并实际控制新微信账户,持
续进行大额资金收支,流水远超其此前声称的“无收入”状况,且账户中存在多笔单次
千元以上高消费记录,证明其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经济能力。张某通过借用近亲属身份
隐匿收入来源、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拒不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逃
避执行、对抗司法的意图明显,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团风县法院遂依法将张某相关犯罪线索移送至团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刑事追责
的强大威慑下,张某主动履行 10 万元还款且就剩余部分与郑某达成执行和解,随后投案
自首。团风县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面对被执行人利用亲属账户隐匿财产的行为,团风县法院通过缜密调查、深挖
线索,精准戳穿其“无履行能力”的表象,将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
侦查程序,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
同时,通过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犯罪,迫使被执行人还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
解,有效保障了参加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案例七
违反限消令乘机高消费 入刑惩戒彰显司法零容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多次恶意违反限消令,转移隐匿财产,追
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顾某借款纠纷案件中,向顾某送达执
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与顾某联系,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顾某屡屡推脱,称自己不具备履行能力,一直未履行。为有效防
止其财产不当减少,促使其主动履行,崇川区法院对顾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经张某
某反映,顾某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情况。崇川区法院核查发现,顾某在明知案件进入
执行程序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下,在限制消费期间多次以非法手段购买高铁、
飞机票并实际出行,其中 25 次乘坐飞机前往阿联酋、新加坡等国家,并伴随有出入高
档按摩店、大额游戏打赏等高消费行为,支出金额高达 30 余万元,甚至将高消费行为
通过微信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挑衅,情节十分恶劣。此外,顾某在明知其账户被冻结的
情况下,使用微信绑定其岳父、岳母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交易,共有 100 余笔单笔转账
金额过万的流水,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其个人消费。
崇川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
将上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协助,崇川区法院找到被执行人顾某,
向其释明违反限制消费令以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顾某意识到无法继续逃避
债务,履行了全部债务。但其行为已造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为了生计将车辆、房产抵押
他人,靠拆借负债生活,一度失去生活希望的后果,应依法予以惩治。经崇川区法院审
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顾某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对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重拳打击,既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有力捍卫
了司法权威,对潜在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效果。被执行人在已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
况下,仍多次违规乘坐飞机,并在境外进行高档消费;通过绑定他人账户隐匿资产恶意
逃避执行,性质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将该行为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追究刑事
责任,体现了对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等规避执行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三、法律红线:这些行为均可能构成拒执罪
上述三个案例,清晰地划定了拒执罪的“红线”:
利用亲属账户收款、隐匿财产:无论是使用配偶、子女还是父母的银行卡、微信、支付
宝账户进行经营收款或转移资产,均属于典型的隐匿财产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案
例六中,被执行人用儿子账户收款;案例七中,用岳父母账户转账,均被认定为犯罪情节。根据《解释》第八条,出借账户的亲属若明知其用途,还可能构成共犯。
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以为用护照购票或
他人身份购票即可规避限消令。案例七中的顾某25次乘机,案例中的高消费记录,均作为
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已明确将“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列为情
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上述案例中,被执行人往往一边声称“无收入”,一边账户流
水巨大、高消费不断。法院通过深挖交易流水、日常活动轨迹,精准戳穿“无履行能力”的
表象。
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解释》第六条,从被告接到应诉通知起,若为逃避执行而转
移财产,判决生效后仍拒不执行,同样可追究拒执罪。这彻底堵住了以往“判决生效前转移
不算犯罪”的漏洞。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赡养费等民生款项:《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此类拒执犯罪应当
从重处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特殊保护。
结语
2025年,全国法院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4461人,保持了对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如果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借名收款”“高消费”等线索,
应当积极向执行法院提供,推动案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这是实现债权最有力的途径之一。
拿到胜诉判决只是第一步,把钱真正拿回来,才是胜利的终点。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
上睡觉的人。主动出击,善用法律武器,才能让“纸上权利”变成“真金白银”。
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
周家豪律师
周家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