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登记僵局已成为困扰商事主体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挂名法定代表人”现象时有发生,“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因公
司经营问题可能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
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而此时公司又处于半死不活的状态,“挂名法定代表人”
想要摆脱困境困难重重。因此,在公司未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由法定
代表人单独起诉并要求涤除登记是否具有可诉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根
据最高院 2025 年度案例中的三则案例进行分析说明,为破解这一困境提供司法
参照与法律意见。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
(一)何某诉甲咨询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
院(2023)浙**民终 **** 号)
2018 年 12 月 31 日,甲咨询公司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通过如下决议:(1)
重新选举何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免去赵某法定代表人职务;(2)赵某继续担任
董事长职务,何某继续担任总经理职务。2019 年 1 月 24 日,甲咨询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由赵某变更登记为何某。2021 年 7 月底左右,何某未再到甲咨询公司及
其关联公司工作,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显示,2020 年 5 月
至 2021 年 7 月,乙咨询公司为何某交纳社保,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案
外人某孵化器公司为何某缴纳社保。2021 年 11 月 10 日、2022 年 1 月 7 日、
2022 年 10 月 18 日,因甲咨询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甲咨
询公司及何某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3 年 3 月 8 日,何某向甲咨询公司董事
长赵某发送《关于提议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的通知》,提请董事长召开董事会,
解除何某的董事、经理职务,聘任新的经理,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签收
该通知。同日,何某向甲咨询公司寄送了《关于要求甲咨询公司进行公司变更登
记的函》,该函件被退回。2023 年 3 月 8 日,何某分别向乙咨询公司、某资产管
理公司寄送《关于要求协助推进公司变更登记事宜的函》,上述函件均被签收。
因甲咨询公司未变更登记何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何某遂起诉要求甲公司配合办
理变更登记。
法院认定:第一,何某与甲咨询公司已缺乏实质关联性。何某自 2021 年 7
月底左右起就已离职,其也并非甲咨询公司的股东,故何某已不具备对内管理公
司、对外代表甲咨询公司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第二,甲咨询公司主张何某恶意逃
避责任的依据不足。甲咨询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证明何某存在侵占公司款项、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前述事实系何某与甲咨询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可通过其
他法律途径解决,不应剥夺何某要求涤除登记的权利。第三,何某已经穷尽公司
内部救济途径。何某在诉讼前已经向甲咨询公司及董事长赵某、某资产管理公司、
乙咨询公司发函要求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但从后续事实来看,公司内部救济机
制已然失灵。第四,甲咨询公司已经经营异常,何某并非甲咨询公司的股东,在
何某已经离职的情况下,并不会对甲咨询公司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产生实质影
响,也不能有效推动甲咨询公司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积极履行义务。
法院判决:甲咨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何某所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某资产管理公司应予协
助配合。(二)薛某诉某棉业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 民终*** 号)
2008 年 8 月 25 日,某棉业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
公司,薛某系某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截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某棉业公司欠
付税款总金额 6947 .06414 万元。2021 年 10 月 25 日,某棉业公司被列为经营
异常企业。2022 年 4 月 21 日,薛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在《H 日报》刊登公告载
明:
某棉业公司: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薛某的委托,办理关于薛某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辞
去总经理职务工商登记事宜。经本所律师查明:2013 年 6 月 21 日起薛某担任某
棉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现由于公司一直没有实际业务,薛某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须辞去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职务。薛某多次与公司股东取得联系,
进行关于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变更一事的工商变更登记,截至本公告 发布之日
你公司一直未予办理变更手续。现薛某发布公告,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联系薛某在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变更手续,望 积极配合。
之后,薛某给某棉业公司股东赵某发短信,内容为:赵某你好,关 于某棉业公
司法人及总经理一事我已经和你说过多次,并且也给你发过信息, 可至今没有
更换。我现在已在《H 日报》登了公告,请你在公告发布日期内将 公司法人及
总经理更换。薛某同时发送公告截图。赵某回复:你找我舅舅啊,我现在又不在
某棉业公司。薛某陈述赵某的舅舅李某是某棉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另查,哈密市
伊州区人民法院(2023)新 2201 刑初 38 号被告人杨某、李某、王某虚开增值税
发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第二部分,证据 42 载明:被告人李某的供
述证实,某棉业公司的出资人是我,实际负责人是我,股东都有具体分工,我和
袁某负责车间设备维修及生产加工,王某负责收购、付款、开票、销售,周某负
责收购棉籽。薛某主张其在某棉业公司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未实际参与经营,
要求涤除登记,引发诉讼。
法院认为:薛某并非某棉业公司股东,其身份仅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薛某
已经明确表示不愿意担任相关职务,并且已经向某棉业公司持股 100%的股东赵
某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并在《H 日报》刊登公告,作出其不愿担任某棉业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而某棉业公司至今未启动变更相应工商登记的程序,
侵犯了薛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公司内部救济机制失灵的情况下,薛某请求某
棉业公司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薛某的相关登记手续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
以支持。
法院判决:某棉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涤除薛某作为某棉业公
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若逾期未变更,视为薛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再担
任某棉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陈某诉甲技术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京 **民终 **** 号)
甲技术公司系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
为乙技术公司。乙技术公司系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为某咨询公司和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9 年 5 月 10 日,乙技术公司
股东会开展决议,选举陈某、吕某某、杨某为董事;董事会选举杨某为董事长;
并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修改《乙技术公司章程》,规定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期 3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随后,乙技术公司向工
商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宜,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陈某。2019 年 5月 27 日,乙技术公司作为法人股东,设立一人公司甲技术公司,并委派和任命
陈某为甲技术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同时根据《甲技术公司章程》规定,经理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 年 6 月 5 日,乙技术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书》,
陈某在乙技术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该协议有乙技术公司的盖章和陈某的签字。
2022 年 6 月 25 日,陈某劳动合同到期。2022 年 6 月 27 日,陈某向乙技术公司、
杨某发送邮件,告知因其离职,不再担任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公司在一个
月内予以变更。
法院认为:首先,陈某是接受委派和任命担任甲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登
记事项系各方合意结果,对各方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如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就履行
法定变更程序,不宜仅因一方意愿而径行对登记事项进行变更。陈某主张其与公
司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不具备担任甲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条件,缺乏依
据。其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为内部自治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公司自治程序
完成。依照相关法律、条例、章程之规定,甲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有一定的
程序要求,在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其直接起诉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依据不足。最后,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陈某担任甲技术公司法定代表
人期间,其对甲技术公司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权,甲技术公司对外亦具有相应经
营行为,产生相关法律诉讼,陈某对此应属明知,应承担与其履行职务相应的法
律责任,未经法定决议变更程序不宜直接对甲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变更。
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新旧公司法对比
2023 年《公司法》和 2018 年《公司法》在有关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变更问
题上皆采取股东意思自治原则,原则上应由公司自行通过内部治理程序来确定,
司法不宜主动干预。2018 年《公司法》未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
但根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及变更属于股东会表决的一般决议事项。2023
年《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该条规定系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如何实现诉讼涤除的
规定,公司在原法定代表人辞任后,有义务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如新的法定代
表人未按规定实现产生,公司作为义务主体应承担不利后果,原法定代表人有权
将义务主体即公司作为诉讼中的被告,请求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2023
年《公司法》第三十五第三款则细化了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程序规定。2023
年《公司法》扩张了法定代表人的担任范围,更强调法定代表人应实质参与公司
管理、执行公司事务,从立法层面上强化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治理权能的关联性,
过往许多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挂名法定代表人”充当失信或者其他违法责任“挡
箭牌”“替罪羊”的情况将受到遏制,也将有效避免法定代表人变更僵局的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诉的构成要件
综合以上裁判要旨及现行司法实践,本人认为,法定代表人提起涤除登记之
诉,应当满足以下两项核心前提条件:
(一)形式要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已不具备实质关联性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主要体现在对内参与经营管理、对外
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两个维度。在第一个案件中,何某自 2021 年 7 月离职后,
既非公司股东,亦无社保缴纳记录,更未以任何形式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其已完全丧失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此种"人司分离"状态持
续逾两年,构成涤除登记的正当性基础。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当然导致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丧失
(第三个案件)。若法定代表人系基于委派或指定担任职务,且与公司仍存在股
权关联或其他利益连接,则其继续任职具有合理依据。因此,个案中需审慎甄别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基础与实际履职情况。
(二)程序要件:当事人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
司法介入公司自治事项,应以尊重公司意思自治为前提、以内部救济穷尽为
边界。在第一个案件中,何某在起诉前已向公司董事长、大股东发送书面通知,
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解除其职务,并明确要求办理变更登记。在合理期限内
未获回应后,方提起本案诉讼。而在第三个败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依照相关
法律、条例、章程之规定,甲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在未
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其直接起诉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据不足。”这
也是败诉的原因之一。此种"先内后外"的救济路径,既符合《公司法》的立法精
神,也为法院认定其已穷尽救济途径提供了事实支撑。
五、结语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下行,众多公司面临资不抵债的困境,当公司被列入
失信名单时,作为并非实际控制管理的法定代表人犹如被抛弃的傀儡。在法定代
表人已丧失与公司实质关联性且穷尽内部救济途径的情形下,应当适时通过诉讼
程序保障合法权益。
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
周家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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