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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1批参考性案例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266人看过举报

参考性案例1号



张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裁判要点: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进行有偿陪侍,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长时间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且采取一定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和经济控制,人数较多,使未成年人的人身面临被侵害的风险,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性案例2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组成人员”。关联公司之间均系具有独立财产及决策机构的公司法人。各法律主体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在经济利益上与被保险人不具有同一性、法律人格上亦不具有依附性,故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参考性案例3号



烟台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点:获得品种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通用名称与商业标识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含义不同,取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亦非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当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人将品种名称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进行保护时,仍然需要按照是否同时满足“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准来判断是否符合保护条件。

参考性案例4号



某有限公司诉山东某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县某种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授权品种名称是区别于其他植物品种的法定标志,在商业用途上具有标识品种特质的功能。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时推定两者为同一品种,应认定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即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同时,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行为实为指示商品品种而非指示商品来源。

参考性案例5号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医院有限公司、济南市某人民医院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1.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虽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危险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提起预防性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对于具有严重危害环境公共安全危险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2.不作为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侵权人分别实施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同一危险,且每一个人实施的不作为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危险发生的,各侵权人应当对消除危险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性案例6号



杨某某诉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及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案


裁判要点:

1.铁路运输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授权,在旅客进站乘车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对乘客进行的安全检查属于行政行为。
2.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现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的公告》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其中限制旅客携带2个打火机的规定,有上位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授权,不减损旅客权益,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参考性案例7号



某集团有限公司诉平阴县人民政府、山东平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除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首先解决协议效力问题,才能固定诉讼请求及请求权基础。
2.审判实践中认定招商引资行政协议优惠政策条款效力,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于国务院25号文下发之前,即2015年5月10日之前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所涉及的优惠政策条款,应准确识别是否有相应法律、政策依据,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二是对于国务院25号文下发之后,即2015年5月10日之后招商引资协议优惠政策条款的设置,如果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违背市场经济规律,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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