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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出行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何维权?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8日|分类:案例分析 |606人看过举报

在日常生活中公交和出租车出行都是重要的交通工具。若发生像下面案例的情形如何处理呢?请大家可以认真阅读以便参考!

案例一:出租车违规拒载案

基本案情

刘女士在滴滴平台预约邢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商场刘女士上车前因为讲了一句话,与驾驶员发生争执,驾驶员拒绝让刘女士上车。7月12日,刘女士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投诉出租车拒载。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派出工作人员核实具体情况,根据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电话记录单、询问笔录、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实邢某某拒载行为属实,因此给予200元的行政处罚。邢某某对行政处罚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经司法审查,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法律准确,维持原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本案例中邢某某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罚款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向谁索赔?

某日,刘某乘坐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出租车)行驶至海拉尔区伊敏桥东侧某路口处,由北向南行驶过路口时,未让道路右方来车优先通行且瞭望不周,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饮酒后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刘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交警队认定王某和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与王某、张某就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向海拉尔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原告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法院对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判决被告赵某、刘某按过错程度赔偿原告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

案情分析

乘坐出租车出行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乘客主张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就乘客和出租车公司而言,他们之间是有运输合同关系的,所以乘客也可以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乘客亦可以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无论选择哪种赔偿方式,损害赔偿的原则为填补原则,即受害人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

案例三:空调车不开空调,乘客能退票吗?

基本案情


张女士乘坐某路空调公交车上班。车里非常热,乘客要求司乘人员打开空调。司机告诉乘客空调发生故障,无法启动。于是多名乘客要求退票。


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因此,乘客按空调车票价购买车票时即与客运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开放空调车上的空调并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如果客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乘客可以要求减收票数或者退票。


律师解答:


1.免票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还能获得赔偿吗?


机动车一方一但允许他人搭乘,即负有保障同乘者安全的义务。同乘者请求搭乘,并不意味着自愿承担行程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减轻“好意搭乘”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一是搭乘人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二是发生了属于驾驶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且搭乘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三是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是对善意施惠、助人为乐行为的一种鼓励。


2.承运方没有及时把患病的乘客送到医院救治,应对乘客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乘客一旦与承运方之间成立了客运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即当乘客身体出现不适时,承运方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3.公交急刹致乘客受伤,相关责任谁来承担?

乘客乘坐公交公司经营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乘客在接受运输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公交公司未能履行其义务,应承担客运合同的违约责任,对乘客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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