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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注意了,这样的借款未必能要的回!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5日|分类:案例分析 |355人看过举报

最近接到关于欠款人不还款的咨询越来越多,不管借款出于什么目的,都要谨慎合法,不然很有可能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有这样借款行为的注意了未必能要回欠款。下面通过案例来分析!

案例一:基本案情

某与某是一对好兄弟,某知道他手上有点小钱,所以没钱的时候就会找他借。之前都是几百几千的小钱并没有欠条,有一天王某要借3万元,为了防止王某赖账,某让他写了一张欠条。不久之后,王某又称自己的钱都花完了,这次要做个大项目,需要6万元的启动资金,还称“项目”要是做成了,一定会给某不少好处,于是他又写了一张欠条,又借了6万元给他。王某“项目”并不好做,很快就又找到了某,这一回他借走了2万元,依旧一定会给某好处,然而这笔钱还是和之前的所有钱一样,石沉大海,不见任何声响。

   某妻子在得知他借了9万元给王某之后大发雷霆。赶紧让某把钱要回来,后来拿着3张欠款合同去找王某时,王某却表示自己没钱。某拿着这几张凭证直接将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他立马还钱,张某的要求看似十分合理,可最后还是败诉了,原因就在于他手上的借款合同有问题,他们俩之间的借贷关系也是无效的。

案情分析

张某与王某的借贷关系为什么是无效的?

1.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一直都知道王某所谓的大“项目”是赌博,所以张某和王某的借款关系从一开始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每天都按照本金10%的利息回报,已经超过了市场所有合法利率,因此这种利息得不到法律保障,不被法律认可,这一条款无效。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在欠条中提到会给张某好处,意思就是要给张某利息,本案中在张某与王某的借贷合同中,王某明确承诺会每日按借款金额的10%给予回报,这也是张某为什么明知道王某赌博还要借给王某钱的原因。但是这样的高利息的回报属于高利贷性质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了。 

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中,因为张某和王某的借款合同存在高利贷性质的借款不被法律认可。所以在相关案件中有可能出现绑匪或者窃贼逼迫受害人写下欠款合同的情况,实行敲诈勒索的人也有可能为了掩人耳目而逼迫受害者写下“借款合同”,这些合同都违背了受害者的真实意愿,所以不具有法律效益。

案例二:基本案情

郑某和王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经双方对账,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原告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对双方借款数额进行对账,双方均认可截止2018年12月6日,被告郑某向原告王某借款的金额为9.5万元,并在对账明细表中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才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案情分析:

1.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2.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能够通过刷卡出借贷款。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而实际上原告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这些款项后再出借给被告,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郑某应当返还王某的财产9.5万元。

律师解答:

1. 没有签借款合同是否可以起诉?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所以就算没有借款合同,我们也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实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出借方可以提供款项出借的银行凭证的,包括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等,具备上述资料的情况下,是可以起诉。但如果平时没有保存好这些证据,又没有签订借条等书面证据,肯定是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了。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2. 借款合同一般都要写些什么内容?

答: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要写的基本条款一般有:

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

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一定要合法,如果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也要注明,借款人夫妻双方要签字);

借款金额(最好大小写都写上,而且要检查一下是否一致);

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要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

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最好约定一下,守约方主张权利时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样请律师的费用最终就可以让败诉方承担了。

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利率一定要在法律保护之内)

3. 那一般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多少?

如目前向法院起诉,且借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则借款年利率不得超过借款成立时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借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那么利率的限制将分段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前面说的针对的是民间借贷关系,但借款关系中还有其他类型,比如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就有明确民间借贷新规适用范围问题,就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就是说这七类金融机构,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月利率是有可能超过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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