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行后,打印遗嘱成为我国法定遗嘱形式的一种。那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下面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于2017年去世,去世时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原告王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主张被继承人李某于2016年立下遗嘱,将三栋房产留给原告王某所有。该遗嘱形式为打印遗嘱,主要内容为:原告王某尽了较多的赡养照顾义务,被继承人李某将遗产全部交由原告王某继承。被继承人李某在上述遗嘱第一页捺印,在遗嘱第二页签字并捺印,见证人孙某、张某在遗嘱第二页签字按印。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2016年制作的打印遗嘱第一页没有被继承人李某及见证人的签字,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认定原告提交被继承人李某2016年打印遗嘱无效。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原告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原告可以适当多分。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分得总遗产的二分之一,二被告各分得遗产的四分之一。
案件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民法典较以往法律的新增条文。案中该遗嘱虽为民法典实施之前所立,但在实施前并未处理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适用民法典规定。
用电子打印的方式订立遗嘱、打印遗嘱相对快捷,方便、正式、美观,但打印件制作过程步骤较多可能被掉包篡改等不足,所以民法典特别规定必须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全程参与每个制作环节,最大限度的杜绝造假的情况发生,从而更好的维护遗嘱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法官提醒
在打印遗嘱注意以下两点可以加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及保证打印遗嘱的效力。
1. 一定要做到每页签名,全程见证,全程参与。
2. 遗嘱人及见证人可采取在签名处及打印出来的遗嘱上捺上自己的手印、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