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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去世后,遗产给谁管理?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417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80多岁高龄的杨师傅是一名聋哑残疾人。他父母双亡,亦未成家。孤身一人的他,生活自理成为了最大的难题。然而,令人欣慰的是,在多舛的人生道路上,有那么三个人成为了他生活里的光。

顾大、顾二、顾三是三兄弟,他们的祖母早年间曾照顾过杨师傅一段时间,两家交往甚多。因杨师傅晚年无人照料,三兄弟便主动伸出援手,共同照顾杨师傅多年,日日相伴,毫无怨言。为了让老人获得更专业的护理,三兄弟还为其雇佣了护工进行日常照顾。
2017年,杨师傅因病治疗后被送往太仓某康复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三兄弟轮流到病房探望、陪护老人,并负责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护工、伙食等费用。病友们都特别羡慕他,有这么孝顺的三个“儿子”。
2021年,杨师傅在康复医院病故。三兄弟不仅尽心处理他的丧葬事宜,还将杨师傅及其父母的骨灰盒一并安葬在三人所在社区的集体塔灵内。每逢祭祖等纪念日,按照当地风俗进行祭拜。
2022年,三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此处“利害关系人”应当指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顾氏兄弟三人与杨师傅虽不存在继承关系,但多年来一直照顾杨师傅的晚年生活,对杨师傅的起居、医疗极尽照料,多年的陪伴也给了杨师傅精神上的慰藉。在杨师傅去世后,三人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并按照风俗祭拜。可以说,顾氏兄弟三人对杨师傅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属于《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人,也应当属于《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的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

据此,太仓法院根据特别程序作出民事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逝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遗产管理制度则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遗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然而,随着老年人数量的日益增加和遗产继承案件的复杂化,遗产无人管理、继承人难以妥善管理甚至无法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案中,在杨师傅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由于缺乏遗产管理主体,顾氏兄弟三人很难实现“适当分得遗产”。而遗产管理制度则能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1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我国《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范围,第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了规定,赋予了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但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未予明确。实践中,通常认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范畴。但对于现实中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下,除债权人以外,其他民事主体能否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则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从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角度理解。本案中,顾氏兄弟三人对被继承人杨师傅没有扶养义务,不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也非杨师傅的债权人。但三人事实上对杨师傅扶养较多,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情形,与遗产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也应当有权根据第1146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民政部门表示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同时提出,杨师傅生前住所地的居委会一直也在帮忙照顾老人,对老人生前的生活居住、遗产状况更为了解,由居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合适。
我们认为,一方面,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急、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对辖区内自然人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比较了解,也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政部门不应以缺乏条件为由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民法典将村委会纳入了遗产管理人范畴,但居委会作为最了解辖区内居民家庭情况的基层组织,却被排除在遗产管理人范畴之外,而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个别法院指定居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对此,可以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本案判决后,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对杨师傅的房屋、存款等进行管理和清点,并将杨师傅的遗产分割归顾氏三兄弟所有,每人各得三分之一。
目前,太仓市民政局正在协助顾氏三兄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
本案裁判结果丰富了《民法典》第1146条“利害关系人”的内涵,有助于推动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同时,对于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残救济的善良风俗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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