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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能否以“代领款项已用于委托人医疗、生活等支出”对抗委托人返还原物的主张?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70人看过举报

祖父要求孙子交还代领的土地补偿款等款项,孙子主张部分款项已用于祖父的生活开支,应在案涉款项中予以扣除。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老李与儿子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老李有生之年的生老病死、生活起居及生活开支费用由李某负责,老李享受的土地补偿款、保险金及村内一切福利待遇由老李本人支配。同时,老李委托李某代领村委发放的土地补偿款及其享有的其他福利。后李某因故入狱,故老李委托小李(老李之孙,李某之子)代为领取上述款项。自2018年8月至2021年1月,村委发放给老李土地补偿款等合计25316.42元至小李账户内。但小李一直未将上述款项交付给老李,故老李将小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李向其交付土地补偿款等共计25316.4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小李辩称,其多次支付老李的医疗费、生活费、保险费等,认为应当在其代领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李主张的医疗费、生活费等支出能否对抗老李返还原物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老李提交的加盖村委会公章的相关费用发放情况说明,明确载明了其享受该村发放的每月生活费、定期发放的过节费和相关土地补偿款。同时,老李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书》也明确约定,老李享受的土地补偿款、保险金及村内一切福利待遇由其本人支配。因此,上述款项应属于老李的合法收入,其依法享有所有权、支配权。自2018年8月起换卡发放至小李名下账户的上述生活费、过节费、土地补偿款等,应认定系老李的合法收入,其依法享有所有权、支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现小李无权占有老李的上述合法收入,对此应予返还。小李提交门诊明细、社保查询详情、购买药品聊天记录等证据,欲证明其支付老李部分医疗费用、生活费用及其他临时支出等,并主张应在收到款项中予以扣除。法院认为,上述支出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其未明确相关数额,原告老李对此也不予认可,同时其支出相关费用是否系履行扶养义务,法院亦无法确认,因此小李该抗辩无法对抗老李的所有权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经核算,法院依法判决小李返还老李土地补偿款等共计25316.4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5316.42元为基数,于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作出后,小李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私有财产的范围及保护有关内容。其中,“私人”是与国家、集体相对应的物权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各类营利法人等。私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等不动产和动产,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私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即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合法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中,《协议书》及村委会出具的说明可以确定村委会发放的生活费、过节费及土地补偿款系老李本人所有的合法收入,自2018年8月起上述款项发放至小李账户,小李无正当理由不予交还,现老李要求小李返还,于法有据。小李主张其代领案涉款项后用于老李生活支出,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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