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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保密协议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7日|分类:合同范本 |632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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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保密协议书

 

 

 

 

 

 

  方:                              

  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委托加工保密协议

 

甲方委托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加工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为甲方提供代加工服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地方性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一、委托加工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
一)产品(含不合格产品、瑕疵品、报废品、半成品)、样品
(二)包装、标签、标识、标志等信息
(三)工艺资料、图纸、数据、色版、色样、原材料配方
(四)委托加工过程中涉及的甲方产品和工艺制造或创造技术信息、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非公开信息
(五)委托加工过程中涉及的甲方产品价格、供货商、客户、合作方等相关信息
(六)其他经甲、乙双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信息、涉密载体。

 

二、保密义务人及保密义务

(一)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甲方,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代工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并将相关数据信息彻底删除,不得保留甲方任何设计数据

四)保密义务的终止

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完毕,乙方彻底删除涉及甲方知识产权及保密内容的相关数据后,保密义务终止。

 

三、保密期限
 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毕保密义务并彻底删除相关数据之日起两年后终止如乙方在委托加工合同终止后,继续保留甲方数据或利用甲方数据从事任何活动,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

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0大写:伍拾万元整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泄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甲方因采取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泄露以及调查泄密事件所支出的费用,如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上述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并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甲方有权采取其他法律允许的任何救济措施。

 

五、争议解决

一)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由争议一方或双方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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