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山东

房广亮律师团队

  • 服务地区:山东

  • 主攻方向:海关商检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717676775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有权封禁有犯罪记录的网约车司机账户之认定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9月30日|分类:案例分析 |2918人看过举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规制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服务行为的部门规章,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成立、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准入、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准入等方面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但法律并不禁止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上述方面作出严于法律的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无暴力犯罪记录”,滴滴公司与网约车驾驶员签定的合同约定“无犯罪记录”,该约定系基于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安全出行所制定,较之部门规章的要求更严,但并不违法;同时滴滴公司在合同中以加粗提示、说明的方式明确从事网约车司机需“无犯罪记录”,该约定合法有效,滴滴公司有权封禁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的网约车司机账户。

基本案情 

原告牛某诉称:被告滴滴公司、滴滴苏州分公司系网约车运营平台“滴滴车主”的经营方,原告系该平台注册司机。原告于2018年6月与被告签署服务合作协议,注册成为该平台司机,并于2018年9月30日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于2019年4月8日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是双证齐全的合规司机。2020年7月14日,被告突然封禁了原告的账号,封禁的理由是未通过平台综合背景评审。原告具备网约车驾驶员的相关资质,是官方认可的合规司机。被告封禁原告账号,违反合约且不诚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滴滴车主”APP账号服务功能。

被告滴滴公司、滴滴苏州分公司共同辩称,答辩人对原告的账户停止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不得有暴力犯罪记录,原告注册时与答辩人在线签订的平台用户规则第2.1条约定,车主有犯罪记录或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行为永久停止服务。本案中,答辩人在定期安全检查中发现原告有暴力犯罪记录,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出于对不特定乘客人身安全考虑,答辩人对原告账户停止服务。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牛某在滴滴公司的“滴滴车主”APP中注册账户,作为快车司机为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2018年9月30日,牛某取得苏州市运输管理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后滴滴公司在对牛某进行背景审查时发现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并于2020年7月14日封禁了牛某的“滴滴车主”账户。牛某认为滴滴公司封禁账户行为无法律依据,遂诉至该院。

另查明,2017年1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13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李某、陶某、牛某经预谋,约定由被告人李某以发生性关系为诱饵,将被害人于某约至无锡市梁溪区某酒店某房间内,由被告人陶某冒充李某的丈夫捉奸,由被告人牛某拍摄被害人于某的裸体视频,试图以此勒索被害人于某人民币30万元。2016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于某约至上述酒店房间内,被告人牛某拍摄被害人于某的裸体视频,被告人陶某持电棍对被害人于某进行殴打,但由于被害人激烈反抗并逃走,犯罪未得逞。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陶某、牛某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对牛某判处实刑。该案已生效。

又查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 无暴力犯罪记录;(四)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再查明,在“滴滴车主”APP上进行注册需签署《专快车服务合作协议》,该协议项下加粗了“第八条 承诺与保证 您登录应用程序、通过应用程序接单或服务乘客,您作出如下保证及承诺:(一)您满足以下网约车司机标准”,在“(一)您满足以下网约车司机标准”项下载明“……无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吸毒记录、无精神病史,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三年之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下列疾病……”;“用户违规行为及责任 1.用户涉嫌犯罪,或车主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应承担以下违规责任:①车主有犯罪记录或达到犯罪标准的,包括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行为,永久停止服务……”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苏0505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滴滴公司是否有权封禁牛某的账户。本案中,首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 无暴力犯罪记录;(四)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牛某曾于2016年10月23日与案外人李某、陶某预谋,并由李某将被害人于某约至预定地点,牛某拍摄被害人于某的裸体视频,被告人陶某持电棍对被害人于某进行殴打,后由于被害人激烈反抗并逃走,犯罪未得逞。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李某、陶某、牛某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对牛某判处刑事责任。在上述犯罪行为中,虽然牛某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殴打等伤害人体的行为,但其与李某、陶某构成共同犯罪,且牛某对被害人拍摄裸体视频,本质上对于被害人的隐私权、羞耻心、自尊心等均造成伤害,对受害人产生心理强制,该行为属于暴力犯罪范畴。虽然牛某曾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通过了苏州市运输管理处及滴滴公司的审核,但滴滴公司在后续审核中发现了牛某曾犯敲诈勒索罪,并据此封禁牛某账户,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其次,从牛某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签署的申请表及发放表来看,牛某向苏州市运输管理处两次承诺无暴力犯罪记录,并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牛某应自行承担其承诺与事实不符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再次,从牛某注册账户时与滴滴公司所签署的合同来看,滴滴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对于用户注册时需遵循相应的协议与规则进行了多次加粗提示、说明,采取了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并明确载明用户需无犯罪记录,若有犯罪记录,用户将承担永久停止服务的违约责任。牛某对于上述协议均予以认可并完成了注册手续。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其在办理网约车从业资格证时就已经注意到该记录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并就相关事宜询问工作人员,可见牛某自始至终明白该记录对于其能否从事网约车业务具有重大影响,并对此有着高度注意,其在注册滴滴车主账户时对于协议中关于用户需无犯罪记录的约定系知晓并同意。现滴滴公司在审查中发现牛某存在敲诈勒索犯罪记录,牛某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网约车司机标准,滴滴公司有权封禁牛某的账户。

另外,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但此前曾多次发生乘客遇害事件,令人悲痛扼腕的同时,也警醒我们,网络平台应肩负起对乘客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约车在车辆准入、平台监管、安全防范、司机素质、应急处理等与消费者的安全出行息息相关的因素上均应有所作为,不断完善,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本案中,滴滴公司在协议中明确了网约车司机需无犯罪记录,虽然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要求相比更为严格,但该约定系基于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安全出行所制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案例评析 

随着城镇化水平提升、经济持续发展,网约车出行模式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据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统计,截至2021年6月30日,全国共有236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349.3万本、车辆运输证132.7万本。本案即为一起涉网约车行业规范发展的新类型案件,法院立足于网约车消费者群体安全利益的考量,对网约车注册合同的认定具有参考借鉴意义。具体而言,该案审理过程中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网约车平台格式注册合同可作出严于部门规章的约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无暴力犯罪记录。相较于该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滴滴车主”APP合同中“无犯罪记录”的约定更为严苛,该约定是否违反了上述规定?

《暂行办法》系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根据其第二条规定,该办法规范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即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服务行为。《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成立、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准入、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准入等方面均作了规定。政府之所以规制网约车领域,除了涉及如何与传统出租车管理进行平衡之外,重要的原因在于网约车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安全(乘客安全)是对网约车规制的首要目标。对车辆和司机资格的周密审查是为了保障能够提供安全的服务,在不阻碍创新的前提下,严格的审查标准将是必要的。需要强调的是,《暂行办法》是国家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强制性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遵守,但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作出严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系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法律没有理由禁止平台公司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更高的安全保障。

网约车司机在成为滴滴司机前必须在“滴滴车主”APP中进行注册,其中包括《专快车服务合作协议》《软件使用协议及隐私政策》《滴滴平台用户规则》及平台规则等,实际上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约车驾驶员需“无暴力犯罪记录”,而合同约定需“无犯罪记录”,但如前所述,尽管合同约定较之《暂行规定》更为严格,但这种严于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法律并不禁止。

网约车司机从事滴滴司机前与滴滴公司签署的合同系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并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且从该条款制定的背景来看,滴滴公司之所以要求网约车驾驶员“无犯罪记录”系基于对不特定乘客人身安全考虑而制定,该约定有利于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安全出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上述合同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滴滴公司为提供更高安全保障的努力值得法律予以肯定

从格式条款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所涉及的“滴滴车主”APP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格式条款进行表示的,可以认为是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本案中,所涉合同中多处对于驾驶员需“无犯罪行为”进行了适当的加粗提示,滴滴公司采取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义务。

关于说明义务的履行,说明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免除或者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基本含义、对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并以对方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进行。本案中,《专快车服务合作协议》《软件使用协议及隐私政策》《滴滴平台用户规则》及平台规则中多处通过加粗方式明确载明协议与规则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旦使用该程序接单视为已充分阅读并接受协议的所有条款,网约车司机需承诺“无犯罪记录”,若车主有犯罪记录或达到犯罪标准的,包括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将永久停止该账号服务。故可以认定滴滴公司履行了说明义务。

对网约车驾驶员自身而言,牛某对于其自身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是如何认知的?在牛某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按照流程需要填写申请表及发放表,该表格中均有打印模板,载明“本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牛某均在下方签字确认,甚至在办理网约车从业资格证时曾经就其犯罪行为隐晦地询问过工作人员。在注册网约车账户时,牛某认可了所有协议并完成了注册手续。即便牛某对于其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暴力犯罪行为心存侥幸,其对于合同中约定需“无犯罪记录”应属于明知。

二、网约车司机所涉犯罪应属暴力范畴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无暴力犯罪记录。但是当前并无法律对“暴力犯罪”进行明确界定。仅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也规定在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等暴力犯罪行为时,经警告无效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上述规定中涉及的“暴力犯罪”情形均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社会秩序的行为。

网约车司机牛某所涉敲诈勒索犯罪中,仅是拍摄了被害人裸体视频,并无对被害人的身体伤害行为,不符合上述情形,能否由此认定牛某并无有暴力犯罪记录?

首先,不能孤立地单一评价牛某在犯罪中的行为,而要从犯罪行为整体进行评价。敲诈勒索犯罪中,另一共同犯罪人陶某使用了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暴力,虽然牛某仅是拍摄被害人裸体视频,但基于共同犯罪理论,显然不能简单认为牛某与暴力行为毫无关系。

其次,牛某拍摄被害人裸体行为构成“软暴力”。“软暴力”是从扫黑除恶斗争实践中挖掘出来的犯罪现象,也是黑恶势力犯罪常用的犯罪手法。但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将实施“软暴力”的主体从黑恶势力扩展到一般主体。“软暴力”具有普适性,不以黑恶势力犯罪为前置条件,应扩大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如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为例,行为的可罚性并非在于手段行为的非法性,而是手段行为和取财行为的非法结合,只要被害人陷入恐惧状态,行为人继续实施非法的取财行为,达到特定数额便足以认定为犯罪。由此可以看出,软暴力作为手段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结合同样可以使整个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所以,组织外观、暴力保障只是决定了行为人实现支配恐惧的便捷程度,并不是软暴力的前置条件。本案在认定牛某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暴力犯罪行为之时,从牛某拍摄被害人裸体视频的本质进行分析,认为该行为对于被害人的隐私权、羞耻心、自尊心等均造成伤害,对受害人产生心理强制,认定该行为属于暴力犯罪范畴。

三、网约车平台封禁行为系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滴滴公司封禁网约车司机账户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案涉网约车司机曾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通过了苏州市运输管理处及滴滴公司的审核,但滴滴公司在后续审核中发现该网约车司机曾犯敲诈勒索罪,如上所述,该网约车司机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规定,亦违反了合同中网约车司机需“无犯罪记录”的约定,故根据合同约定,滴滴公司有权封禁该网约车司机的账户。

该封禁行为的社会效果如何?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网约车乘客遇害事件令人扼腕痛惜。但毋庸置疑的是,网约车平台必须肩负起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车辆准入、平台监管、安全防范、司机素质、应急处理等与消费者的安全出行息息相关的因素方面均应不断予以完善。滴滴公司在协议中明确了网约车司机需“无犯罪记录”,虽然与《暂行办法》中“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要求相比更为严格,但该约定系基于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安全出行所制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有暴力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公共运输行业,将明显影响公众乘车安全感。尽管封禁账户会对该网约车司机的职业自由产生一定影响,但对特定从业人员择业的影响与公共出行安全感相比较,后者应当优先保护。本案对滴滴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司机需“无犯罪记录”予以肯定,支持滴滴公司封禁该网约车司机账户,鼓励网约车平台通过各种方式提升消费者安全保障水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安全出行。

四、规范网约车从业资格监管,优化网约车消费环境

网约车平台此前暴露了诸多问题,在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平台公司会有故意或者过失为了扩大司机队伍而放松审查。因此,监管者更为严格的监管是必要的。在本案中,牛某在犯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的情况下,仍顺利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核,并持续运营2年多未被发现,暴露出网约车从业资格审核方面存在诸多漏洞。

一是资格监管存在盲区。牛某在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之前,已在网约车平台注册并运营了较长时间。据牛某反映,网约车平台上接单的无证司机不在少数。二是告知和承诺制度不健全。在网约车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仅需在印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栏中签字确认,不要求主动告知罪名及具体情况。导致部分有犯罪记录的申请人,对其是否符合暴力犯罪标准心存侥幸或产生误解,进而做出虚假承诺,加大了后续细化审核的难度。三是背景审核力度薄弱。公安交管部门在对申请人进行背景审查时,主要依赖公安机关自有系统,该系统存在信息滞后、司法信息不全等问题。对于有暴力犯罪嫌疑但无法核实是否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审核力度不足,审核标准较为宽松。如牛某的背景审查结果为“无法查询”暴力犯罪记录。四是后续监管不到位。一方面,公安交管部门和网约车平台的动态监管和风险排查不到位、不及时,均未能及时发现驾驶员的暴力犯罪信息。另一方面,风险信息不共享。滴滴公司虽在2年后发现驾驶员存在暴力犯罪记录,但仅作了封号处理,并未及时告知运输管理部门上述风险信息,驾驶员存在更换平台继续从事网约车业务的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判决后分别向苏州市运输管理处、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司法建议,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得到上述单位的积极回复。其中苏州市运输管理处从源头进行把关,迅速落实“告知与承诺机制”,要求受理窗口主动询问驾驶员相关情况并告知如有疑问后续的咨询流程,并对网约车司机从业资格审核报名系统进行了优化,调整界面、修改流程,加入了告知报名者“如不确定是否属于暴力犯罪,可在输入框中对相关情况进行描述或者上传有关证明,提交给公安部门审核”的注意事项;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已经立项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动态审核系统,该系统从数据导入、背景审核到信息反馈,将形成完整闭环,该局亦表示会充分利用好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一平台拓宽审核渠道;滴滴公司表示已将相关问题交办业务部门进行深入查纠整改。上述单位均已着手实施相应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共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助力护航。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济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717676775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14674

  • 昨日访问量

    64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房广亮律师团队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