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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如何维权?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6日|分类:案例分析 |666人看过举报

       快递公司与寄件人订立的快递服务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快递公司有赔偿责任。具体来看下面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4日,原告将一只价值52915元的手表及一副眼镜委托被告龙港运至浙江省东阳市,收件人为余某。在被告龙港某快递公司收件时,原告已告知寄运物品为价值5万多元的手表及眼镜,并要求送件时要打电话联系收件人,不要放门口。2021年11月15日,原告查询快递物流信息得知该件已到达被告东阳某快递公司营业点并显示派件成功,原告与收件人电话确认、询问收件情况,收件人表示未收到快件。原告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东阳某快递公司的派件员张某,张某称系其签收,其已将快件放于收件地址门口,但未电话联系收件人取件。原告又通知收件人至收件地址取件,但收件人到达收件地址后没有看到快件。后原告与被告东阳某快递公司及张某多次沟通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阳某快递公司与龙港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快递货物损失52915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金华某快递公司、温州龙港某快递公司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1.原告与被告龙港某快递公司订立的快递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寄送手表丢失,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关于原告损失的金额。原告在寄件时已着重强调所寄手表的价值,但被告龙港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在明知系贵重物品的情况下,仅推荐原告对寄送物品进行部分保价,未提醒原告对寄送物品可以进行全保,且无证据证明被告龙港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已对保价条款、赔付规则等进行提示说明,故不应按保价金额确定原告损失,应以寄送手表实际价值确定损失,即52915元。

3.关于原、被告对手表丢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告寄送贵重物品时,未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即寄件时未与收件人核实现住地址便按收件人留存的旧地址进行寄件,对寄送手表丢失的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东阳某快递公司快递员派件时,未核实寄件物品相关情况,包括寄件物品的价值等,即按普通快递的派件方式进行派件,直接将快递放于收件地址门口,而未联系收件人让其本人直接签收,是导致手表丢失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及各方的责任大小,对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原告自负20%,由被告东阳某快递公司承担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龙港某快递公司作为订约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寄送手表系在东阳区段丢失,被告龙港某快递公司和该区段的承运人被告东阳某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又因被告东阳某快递公司、龙港某快递公司分别是被告金华某快递公司、温州龙港某快递公司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产生的民事责任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即由被告金华某快递公司、温州龙港某快递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在邮寄快递时注意以下几点以便维权

1.在邮寄快递时应该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规范,并且有一定实力的快递公司,这样的公司系统更稳定更专业,管理模式更全面也更规范。

2.邮寄贵重物品时,可选择是否保价服务。如不保价要填写好寄件相关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属性等),必要时可以视频形式记录物品交寄时的状态。注意要保留购买物品价值的证据,与快递公司快递员沟通记录也可作为证据,还要让收件人要验货后签收。如选择报价,应按照物品的真实价格如实填写金额,体现出货物价值。同时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并主动提醒快递员对物品进行加固包装并粘贴易碎标识,保留好邮寄单及报价单等凭证。

3.EMS邮政快递与其他快递赔偿不一样,适用“三倍资费”赔偿,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不适用《邮政法》第47条规定的“三倍资费”,而应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如发生快递纠纷时要及时联系快递公司先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进行诉讼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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