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于预包装食品上的商标属于食品标签的范畴,不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有关商标标示的规定,还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调整,特别是进口食品的标签还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进口食品的商标标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且足以误导消费者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於某某诉称,其在被告一上海os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s超市)处购买了由被告二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赞臣公司)进口的美赞臣蓝臻幼儿配方奶粉,货款总计3,980元。该商品标签名称正面以显著图案为背景,以显著颜色和大字体标示“卓智臻选组合”,并在“卓智臻选组合”附近以显著黄色标示“臻选营养组合、激发卓智天资”;标签侧面围绕“卓智臻选组合”以显著颜色和大字体标示“乳铁蛋白、DHA、MFGM”。美赞臣蓝臻幼儿奶粉在宣传手册、广告等发布时特别强调了乳铁蛋白、DHA、MFGM(乳脂球膜)作为商品有特性的配料和营养成分,有助于宝宝增强抵抗力和助力成就敏捷大脑。该商品标签配料表标示了乳铁蛋白和DHA,并且标示含量分别为0.33克/100克和63毫克/100克,却没有在配料表中标示MFGM,也没有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MFGM的添加量和含量,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MFGM(乳脂球膜)是一种不明物质,涉案商品使用乳脂球膜属于违法添加,对其特别强调,却未在标签中标示含量,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综上,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原告於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os超市承担退货责任,退货金额3,980元;二、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赔偿金39,800元。
被告一os超市未作答辩。
被告二美赞臣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购买美赞臣蓝臻幼儿配方奶粉的事实;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一、涉案商品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二、原告未因涉案商品受到任何损害,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三、美赞臣公司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四、涉案“乳铁蛋白、DHA、MFGM卓智臻选组合”表述及花形组图整体作为商标使用,美赞臣公司作为第16170624号商标的合法被授权人,依法享有在涉案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权利,该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五、涉案商品的食品标签上并未突出强调MFGM字样,无需就MFGM乳脂球膜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进行单独标示;六、MFGM是多种物质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磷脂和蛋白质,而蛋白质主要来源于乳清蛋白粉,这在标签中已经标示,并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了蛋白质等营养成分的含量。由于MFGM并非特别添加物,无需在标签中进行标示,也无需标明含量,涉案商品的食品标签(包括配料表和营养成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七、涉案商品经过相关机构的检测或抽检,均被认定为合格产品,食品标签也符合GB7718-2011国家标准。综上,涉案商品和标签通过国家法定机构检验,产品和标签合格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存在违法情形,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美赞臣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於某某在os超市购买美赞臣蓝臻幼儿配方奶粉(900g/罐)10罐,共支付3,980元。罐体侧面有“乳铁蛋白、DHA、MFGM卓智臻选组合”字样及花形组图;背面标示配料:乳糖、全脂乳粉、浓缩乳清蛋白粉、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DHA,来源:金枪鱼)、乳铁蛋白等,但未标示MFGM;营养成分表中亦未标示MFGM的含量。美赞臣公司是该商品的进口商。
涉案商品具有: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符合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或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2011年第10号)的标准要求;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标签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水分和灰分符合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或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的标准要求;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标签的格式版面满足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
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针对美赞臣公司提交的《关于美赞臣蓝臻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投诉处理情况的咨询函》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复函,答复如下:就举报人举报你公司涉嫌在所销售的美赞臣蓝臻系列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销售的原产国为荷兰的美赞臣蓝臻系列婴幼儿配方奶粉在进口环节由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在流通环节由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合格;同时,我局对该系列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合格。因此,我局认为美赞臣蓝臻婴幼儿配方奶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暂未发现该系列产品存在举报人所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审中,於某某与美赞臣公司共同确认涉案商品外包装上的“乳铁蛋白、DHA、MFGM卓智臻选组合”字样及花形组图整体作为产品的商标使用,“MFGM”字样为该商标的一部分;MFGM(乳脂球膜)是乳清蛋白粉里自带的成分,人乳和牛乳中均含有该天然物质,并非单独添加。
二审补充确认:於某某所购奶粉罐体侧面有一花型图案,花蕾中心以六边蜂窝状排列,一个较大六边形居中、六个较小六边形环绕周围。在大六边形中标示有“卓智臻选组合”字样,上方三个小六边形从左到右依次标示“乳铁蛋白”、“DHA”、“MFGM”字样。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沪71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於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於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7)沪03民终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os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诉人於某某货款3,980元;三、被上诉人美赞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於某某39,800元。判决生效后,美赞臣公司不服,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8)沪民申2316号民事裁定,驳回美赞臣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商标标示的内容是否属于食品标签;二、涉案奶粉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涉案奶粉的商标标示是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关于商标标示内容是否属于食品标签,美赞臣公司辩称涉案“乳铁蛋白、DHA、MFGM、卓智臻选组合”的表述及图形整体仅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2年4月20日实施)第2.2条规定,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均为食品标签。因此,作为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MFGM”也属于食品标签的范畴,应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调整。
关于涉案奶粉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美赞臣公司辩称并未特殊强调MFGM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然而其将MFGM与乳铁蛋白、DHA这两种物质相结合,并与“卓智臻选组合”字样相组合,起到了暗示MFGM对婴幼儿智力发育有益的作用。《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通则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此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6号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因此,美赞臣公司将MFGM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注册使用,对奶粉中含有MFGM这一成分予以特殊强调,该奶粉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虽然美赞臣公司主张相关检测报告均表明涉案奶粉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然而相关检测报告未能反映就涉案奶粉标签所作检测范围是否含有“MFGM”的商标。因此,相关检测报告的证明力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关于涉案奶粉的商标标示是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美赞臣公司自述MFGM是广泛存在于人乳和牛乳中难以直接检测的混合物质,且并无任何特殊作用,然而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最直接的方式,美赞臣公司在涉案奶粉标签中特殊强调含有MFGM,并暗示对婴幼儿智力发育有益,已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关于os超市与美赞臣公司是否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美赞臣公司作为进口商对涉案奶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属明知,而os超市作为零售环节经营者尚不构成明知,因此於某某要求两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当,应由os超市承担退货责任,由美赞臣公司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商标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基于对奶粉罐体上的商标产生“奶粉具有益智功能”的信赖而选购该奶粉,后因发现配料表及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商标中MFGM的成分及含量而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商和进口商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近年来,消费者因所购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不在少数,审判实践对此存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外包装标示不符合规定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十;另一种观点认为,外包装标示不符合规定,并不表示商品就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不能退一赔十。本案因一、二审法院对该问题存在不同认识而导致裁判结果截然相反,一审判决驳回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却改判支持消费者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基于上述观点分歧,结合本案案情,下面将从以下四方面予以分析:一、涉案奶粉罐体上的商标是否属于食品标签的范畴?二、涉案奶粉商标的标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涉案奶粉的商标是否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四、本案是否符合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涉案奶粉商标上的“MFGM”是否属于食品标签?
(一)“MFGM”作为商标构成要素不得夸大宣传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本案奶粉罐体侧面所印制的花型图案以及图案中所标示的“卓智臻选组合”、“乳铁蛋白”、“DHA”、“MFGM”等字样均为涉案蓝甄幼儿配方奶粉的商标构成要素,应遵守《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不得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二)奶粉罐体上印制的“MFGM”既是商标又是食品标签
美赞臣公司辩称“卓智臻选组合”及“乳铁蛋白”、“DHA”、“MFGM”等字样和图案是经依法注册合法有效的商标,“MFGM”属于该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并非食品标签。因此,本案审理的首要前提是对“MFGM”是否属于食品标签作出认定。何谓食品标签?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2规定:“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均为食品标签。”可见,食品标签是反映食品成分、加工工艺、内在品质和安全性等信息的主要载体,是消费者全面了解和评价食品的重要途径,关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及选择权的行使。《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对“预包装食品”作了如下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很显然,涉案蓝甄幼儿配方奶粉属于预包装食品,印制在奶粉罐体上的“MFGM”字样既是商标的构成要素,也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因此其标示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奶粉罐体标示的“MFGM”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一)涉案进口奶粉应遵循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随着我国进口食品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认定进口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逐渐成为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由于客观上存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有些低于国外标准、有些高于国外标准的情况,食品进口商在诉讼中往往抗辩进口食品符合国外标准而应认定为合格。然而,认定进口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不应以国外食品标准为依据,“应以我国的食品标准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第67条第2款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可见,婴幼儿奶粉属于《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特殊食品,涉案蓝甄幼儿奶粉作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说明书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特别是对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内容,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二)涉案奶粉罐体标示的“MFGM”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中,美赞臣公司抗辩“MFGM”仅在商标中出现,并未突出显示,因此无需单独标示成分和含量。那么何谓“MFGM”?搜索“百度百科”显示,“MFGM是英文Milk Fat Globule Membrane的缩写,直译为乳脂球膜。它是母乳中继DHA之后的脑部营养突破性发现,经科学验证,能帮助宝宝脑部发育,让大脑反应灵敏,同时也对免疫和肠胃健康有益。”无论涉案奶粉罐体上所标示的“MFGM”是奶粉中自带成分还是添加剂,该物质均属于奶粉原料的组成部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奶粉罐体上应标明该物质的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美赞臣公司在奶粉罐体上未标明“MFGM”的成分及含量,显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婴幼儿奶粉的安全标准。
三、奶粉罐体标示的“MFGM”是否对消费者构成误导?
(一)奶粉罐体标示的“MFGM”对益智功能予以强调
何谓“强调”?一般而言,“强调”含有特别着重之意。“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本案中,涉案奶粉罐体上不仅有“卓智臻选组合”、“乳铁蛋白”、“DHA”、“MFGM”的商标字样,而且在奶粉罐体“卓智臻选组合”旁边以显著黄色字体标示“臻选营养组合、激发卓智天资”等字样。综合考察涉案奶粉罐体的外观,“MFGM”在“臻选营养组合、激发卓智天资”等黄色字样的衬托下,某种程度上对奶粉的益智功能予以强调。
(二)奶粉罐体标示的“MFGM”对消费者构成误导
何谓“误导”?误导含有错误引导之意,可理解为一方因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而导致他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美赞臣公司辩称MFGM是一种成分丰富的混合物,并非添加剂,是乳清蛋白粉里的自带成分,人乳和牛乳中均含有该天然物质。然而,搜索“百度百科”发现,“MFGM的形成与母乳中的乳脂分泌过程紧密相关:乳脂肪球从乳腺细胞释放到母乳的过程中,通过细胞膜时,被三层磷脂层包裹,这种三层磷脂分子层统称为MFGM。”可见,作为奶粉罐体上所强调的“有价值、有特性”的成分,涉案奶粉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关于配料定量标示的规定对MFGM的成分和含量予以标示。国家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实行强制性管理,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促使消费者可以借助标签全面了解食品名称、原料、保质期等相关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是否购买食品以及购买何种食品作出理性选择。涉案奶粉在未作任何标示的情况下,将“MFGM”与“卓智臻选组合”“臻选营养组合、激发卓智天资”等字样相结合,易于对消费者选购奶粉形成心理暗示,使消费者产生“MFGM接近于母乳、有助于婴幼儿大脑发育”的认识,最终促使消费者选择该品牌的奶粉。
四、涉案奶粉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惩罚性措施是提高违法成本、遏制违法行为的一种手段。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教育社会公众的四大功能,是惩恶扬善、鼓励诚信、制裁失信的好制度。”《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例外情形。审判实践中对“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消费者能否据此要求退一赔十”的问题争议较大,目前倾向性意见认为,“对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所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指向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若食品本身并未存在质量问题,只是食品外包装标示不符合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结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但书规定以及审判实务中的倾向性意见,在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情形下,生产者或经营者免除惩罚性赔偿责任应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是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换言之,如果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或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均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本案符合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何谓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150条对“食品安全”作了定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虽然美赞臣公司提供证据称其所进口的蓝甄婴儿奶粉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均为合格,然而相关检测报告未能反映出对涉案奶粉标签所作的检测范围是否包含“MFGM”这一商标。鉴于涉案奶粉的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三)归责原则不同决定了生产者与销售者责任承担的差异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该条款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归责原则作了区分,“对于生产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对于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本案中,os超市作为销售商,对涉案奶粉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尚不构成明知,故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仅承担退还货款的合同责任;而美赞臣公司作为进口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二审法院改判美赞臣公司承担涉案奶粉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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