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感情破裂、双方未共同生活等理由与丈夫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1个月后,丈夫遭遇车祸并于5个月后医治无效身亡。妻子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分配?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对多个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死亡赔偿金依法进行了分割。
案情简介
徐某与吴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吴某乙、吴某丙系吴某甲与前妻所生子女。2021年10月20日,徐某诉至历城法院,请求与吴某甲离婚。徐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诉称:其与吴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不深,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因徐某要照顾读初二的儿子,所以一直与吴某甲处于分居状态。吴某甲辩称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且徐某未举出双方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证据,历城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不准徐某与吴某甲离婚。2021年12月20日11时许,案外人朱某与吴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甲受伤,后于2022年4月13日因医治无效死亡。历城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徐某、吴某乙、吴某丙应获赔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作出认定,其中,确认徐某、吴某乙、吴某丙应获死亡赔偿金847188元。徐某、吴某乙、吴某丙就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徐某认为,其与吴某甲系夫妻关系,且系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应当得到适当照顾,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的40%。徐某曾起诉吴某甲要求离婚,并在该离婚案件中陈述与吴某甲感情破裂、分居生活等情形,结合吴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均由吴某乙、吴某丙照料并支出各项费用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徐某虽在吴某甲死亡时与其存在夫妻关系,系应当分得死亡赔偿金的近亲属,但吴某甲生前与徐某的生活紧密程度、依赖程度相对于吴某乙、吴某丙显然较低,对于死亡赔偿金,徐某应予少分。关于徐某主张依赖吴某甲扶养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徐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吴某甲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均未予支持,对徐某依赖吴某甲扶养的事实未予确认,同时,现有证据均无法证实吴某甲具有收入来源,结合徐某与吴某甲分居生活的事实,两人不具有紧密的生活依赖关系,无法合理推断徐某依赖吴某甲扶养的事实,故对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徐某主张分得死亡赔偿金847188元的40%计338875.2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酌情支持徐某分得死亡赔偿金10万元。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死亡赔偿金系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在分配时,应秉承公平原则,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依赖程度等进行合理分配,而不应简单的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