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承运人没有义务凭契约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交付货物。实际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限于其与合同相对方的约定,判令实际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前提应是其违背合同约定。
基本案情
上海zz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向协力公司购买对位二甲苯5000吨(+/-5%),每吨860美元,交易方式为CFR珠海,从马来西亚任一港口装船,见票后90天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以下简称杨浦支行)向zz公司开立承付期限90天(含)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双方约定若zz公司违约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可能危及杨浦支行债权的情形,后者有权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或)货物,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ys公司于2010年2月向原所有人nl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l公司)购买取得“南方独角兽”轮,该轮受益所有人和船舶管理人为sx海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sx公司)。ys油轮公司(以下简称ys公司)将该船期租给tsm公司,再由tsm公司就涉案运输程租给PC公司。2015年3月12日,“南方独角兽”轮船长代tsm公司签发了编号为SU2414XXXXX01的提单,提单记载:本次运输受出租人tsm公司与承租人PC公司之间的租船合同约束,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zz公司,起运港为马来西亚居茶,目的港为中国珠海,货物为5247.016吨对位二甲苯。2015年3月17日,PC公司向tsm公司签发保函,称因正本提单尚未到达,请求tsm公司在无正本提单情况下将涉案货物交付给zz公司或任何tsm公司认为是或者代表zz公司的当事方;PC公司保证赔偿,以免除tsm公司、tsm公司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因按PC公司请求放货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性质的责任。2015年3月18日,tsm公司通过目的港代理珠海zwy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wy公司)通知“南方独角兽”轮船长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现杨浦支行付款后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却未能收回垫款,以tsm公司是涉案运输的承运人及提单签发人,zwy公司是tsm公司的代理人、明知无单放货却仍然实施,实际承运人nl公司、sx公司、ys公司共同实施无单放货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争点
ys公司根据与tsm公司的定期租船合同凭指示放货是否存在过错。
裁判要旨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ys公司是船舶所有人,且根据其与tsm公司的定期租船合同,其实际负责涉案运输。杨浦支行依据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涉外商事纪要》)第98条及《海商法》第63条要求ys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与tsm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然而,ys公司负责涉案运输是履行其与tsm公司之间定期租船合同的行为;其雇佣的船长按照tsm公司的指示放货亦属于履行合同义务范畴,是有合同依据的正当行为。这与法律所要追究的实际承运人因自身过错造成货物损害或者承运人未有指示却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情形不同。因此ys公司无须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ys公司根据与tsm公司的定期租船合同凭指示放货,并不存在过错,其没有义务审查承运人tsm公司是否收回正本提单,故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实际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凭自己签发的正本提单放货
在无单放货纠纷的处理中,存在对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与否、与相对方如何约定等具体案情未加详查,只要托运人持有正本提单提起无单放货之诉,就判令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做法,裁判理由大抵是实际承运人违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定义务。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理依据在于民事主体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本义应为承运人凭自己签发的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因此,实际承运人没有义务凭契约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放货,其交付货物的义务限于自己所签合同的约定,判令实际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首要前提是其违背合同约定。
《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从该条规定可知,之所以承运人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因为其通过签发提单的方式向提单持有人作出了保证凭提单交付货物的意思表示。通常,在提单正面,也有凭承运人签发的一份正本提单提取货物后,其余两份正本提单即告失效的条款。因此,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完整含义应是特定承运人负有凭自己签发的提单交付货物的保证责任。同时,《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本条规定的承运人不包括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不是该条规定的提单当事人,实际承运人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提单的记载来确定。因此,实际承运人没有义务对契约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负责,实际承运人也没有义务凭契约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交付货物。
实际承运人仅需凭自己签订的合同交付货物
实际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源于自己所签合同的约定,其仅需凭自己签订的合同或合同相对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在案例中,ys公司在没有自己签发提单的情况下,依约只需根据与tsm公司之间的租船合同交付货物,其最终按tsm公司指示交付货物不构成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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