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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燕秋律师代理陈某甲离婚纠纷案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者:黎燕秋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谢某乙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7年11月26日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6月生育长女陈某戊,2009年8月生育次女陈某丁,2012年10月生育儿子陈某丙。儿子出生后,双方将孩子留在家中由原告父母照顾,随后外出至某市某区务工。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隔阂。2021年3月,陈某甲搬离双方出租屋,双方开始分居。2023年4月19日,陈某甲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陈某甲诉称:双方婚前相识相恋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谢某乙沉迷赌博,不顾家庭,经多次劝说无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讼请求:1.判决离婚;2.婚生儿子陈某丙由原告抚养,次女陈某丁由被告抚养,长女陈某戊征求其意见决定抚养权;3.分割婚后共同存款9万元;4.分割2023年元月购买的摩托车等财产。

谢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其为家庭付出较多,不存在赌博和不顾家的情形,坚决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谢某乙要求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其他子女尊重其意愿。关于财产,谢某乙指出陈某甲隐瞒了以陈某甲母亲名义存储的10万元定期存款,且双方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共同建造了总面积444平方米的自建房,要求依法分割。

 

【争议焦点】

1.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

2. 若准予离婚,三名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如何承担;

3.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包括存款、车辆及自建房屋的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孩子,且结婚长达15年时间,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产生隔阂,主要是缺乏必要的理解与沟通所导致。只要夫妻之间在今后的日子里遇事多沟通、多商量、多理解、多包容、多些信任,在生活上多些关心、体贴、照顾,且能够换位思考,夫妻之间的感情隔阂是可以融合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双方的孩子已经到人生的转折点,双方应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产生矛盾的时间以及原告提起离婚的理由来看,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陈某甲请求与谢某乙离婚,理据不充分,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黎燕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家事案件处理能力。庭前,黎律师与陈某甲进行深入沟通,全面梳理双方婚姻历程及矛盾根源,客观评估感情破裂的证据效力,为客户制定合理的诉讼预期。庭审中,黎律师围绕谢某乙赌博、不顾家等核心诉求组织证据,清晰表达离婚意愿及财产分割主张。尽管法院基于维护家庭完整及子女成长考量判决不准离婚,黎律师仍及时向客户释明裁判逻辑,安抚情绪,并提供后续婚姻危机干预或二次起诉的专业建议,体现了扎实的专业素养与良好的客户沟通能力。

黎燕秋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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