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卿某与余某于2016年自由恋爱,2018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育一子余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共同经营好家庭,余某未承担家庭责任,双方争吵不断。自2019年4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彻底分居。余某对体弱多病的余某甲健康不闻不问,多次因医疗费与卿某发生激烈争吵,并于2024年8月将卿某微信拉黑。2024年1月,卿某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此后双方分居满一年,感情无和好可能。2025年,卿某再次起诉,请求判令离婚、余某甲抚养权归卿某、余某支付抚养费及医疗费等。审理中,卿某撤回了关于车辆所有权的诉求。余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抚养费过高,主张已支付部分生活费,不同意承担医疗费,并辩称车辆系赠与且存在银行贷款共同债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第二,婚生子余某甲的抚养权应归属何方,以及抚养费、医疗费的具体数额与承担方式;第三,涉案金杯牌面包车的权属争议及余某名下银行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卿某与余某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好转且继续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余某甲长期随卿某生活,由卿某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故支持卿某取得抚养权。关于抚养费,法院综合考虑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孩子实际需要及余某收入情况,酌定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八百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卿某主张离婚前的抚养费,因余某已履行部分抚养义务且双方无明确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涉案车辆下落不明,本案不作处理;余某名下的银行贷款,因其认可为个人债务,故由其个人偿还。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卿某与余某离婚;余某甲由卿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八百元并分担教育、医疗费,享有探望权;驳回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黎燕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精准梳理了双方分居满一年、感情破裂的聊天记录及前次判决书,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其次,在抚养权争夺中,通过提交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及就医记录,有力证明了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最后,面对被告关于车辆及债务的抗辩,黎律师敏锐指导当事人撤回车辆诉求,并促使被告当庭自认贷款为个人债务,巧妙化解了共同债务风险,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