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甲与邓某乙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陈某丙的亲生父母因生活困难,于1987年将一岁半的陈某丙交由两原告抚养,双方未办理收养手续,但为方便上学将陈某丙户口登记在两原告名下。陈某丙成年后与第三人李某丁结婚并生育子女,长期居住在两原告建造的房屋内。2017年,两原告在村内建设猪栏并养猪,后因非洲猪瘟等原因亏损停止。两原告主张系受被告及第三人委托,垫资建设猪栏及购买母猪、饲料等共计8万余元,要求被告返还。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矛盾加剧,感情破裂。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被告不存在收养关系,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搬离房屋、返还垫资8万余元,并支付赡养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四个方面: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收养关系;二、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应搬离涉案房屋;三、两原告主张的8万余元垫资是否应予返还;四、被告是否应向两原告支付生活费。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双方虽共同生活并以父母子女相称,但未办理收养手续,且原告邓某乙与被告陈某丙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成立养母子关系违背传统伦理与公序良俗,故确认不成立收养关系。针对焦点二,涉案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两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所有权,故不支持搬离请求。针对焦点三,两原告提供的垫资明细系单方制作,被告及第三人不予认可,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不予支持。针对焦点四,虽双方不成立收养关系,但两原告将被告从一岁半抚养至成年,并在被告婚后帮助照顾孙辈,投入了大量精力与金钱。基于公平原则,参照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给付生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某甲、邓某乙与被告陈某丙不成立收养关系;二、被告陈某丙自2026年3月起,每月分别支付原告陈某甲、邓某乙生活费各三百元;三、驳回原告陈某甲、邓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陈某丙负担。
【律师价值】
黎燕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收养关系不成立导致赡养费诉求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困境,黎律师精准把握公平原则,巧妙援引《民法典》关于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给付的规定,成功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在庭审中,黎律师充分举证两原告近四十年的抚养事实与巨大付出,打动法官,最终促成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生活费,最大程度维护了老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部分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