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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燕秋律师代理彭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黎燕秋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罗某甲与彭某乙原系夫妻,婚后生育儿子罗某丙与女儿罗某丁。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8月19日协议离婚,约定两名子女由彭某乙抚养。离婚后,子女一直跟随彭某乙及其父母生活。2021年7月5日,罗某甲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罗某丙、罗某丁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彭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罗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乙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或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判决驳回罗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罗某甲不服,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彭某乙阻挠其探望子女,且其经济、居住条件优于彭某乙,请求二审改判。彭某乙委托黎燕秋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黎燕秋律师答辩指出,罗某甲频繁探视影响子女正常生活,且其存在家暴、赌博等不良嗜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而彭某乙有稳定收入,子女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由彭某乙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变更罗某丙、罗某丁的抚养关系。

罗某甲主张其抚养条件优于彭某乙,且彭某乙阻挠其探望子女,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彭某乙则抗辩称其已尽到抚养义务,罗某甲探望方式不当且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不良嗜好,不符合变更条件。

 

【裁判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均有工作且收入基本相同,抚养条件差距不大。双方协议离婚不满一年,罗某甲虽在离婚后有将孩子接回家中生活的事实,但因作业问题引发争执,属于教育观念分歧,不等同于彭某乙不允许探望。庭后经征求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意见,其明确表示选择跟随母亲生活。本案情形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罗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黎燕秋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审查核心。庭审中,黎律师通过梳理证据,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阻挠探视”及“抚养条件优越”的主张,指出对方频繁探视及不良嗜好对子女身心健康的潜在不利影响。同时,黎律师着重强调了子女已随被上诉人形成稳定生活环境的事实,并成功引导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表达真实意愿。其专业的庭审表现和严密的证据组织,有效说服了二审法院,最终促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胜诉结果,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委托人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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