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及经营产生多笔债务。2019年3月25日,王某甲向张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务均由其独自承担还款义务。后某银行贺州分行起诉张某与王某甲要求偿还贷款,张某以该《承诺书》抗辩该债务为王某甲个人债务。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认为《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未损害债权人利益,遂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要求王某甲返还代偿款11万余元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王某甲在二审中答辩称,出具《承诺书》是为了对外逃避债务,且其尚有其他一百余万元债务未还清,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承诺书》的效力如何认定,王某甲是否应向张某返还代偿款。张某主张,《承诺书》是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合法有效。且某银行贺州分行的债权已实现,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王某甲及法院审查认为,民事主体处分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王某甲出具《承诺书》的时间在某银行贺州分行起诉之后,且在诉讼中张某以此抗辩,双方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此外,王某甲明知自己欠下多笔债务且无足够财产清偿,仍承诺独自承担所有债务,该行为减少了其责任财产,影响了他人债权的实现。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民事主体,虽可自由处分民事权利,但限度在于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涉案《承诺书》出具于银行起诉之后,结合王某甲明知身负多笔债务且无足够财产清偿的事实,该承诺行为实质上减少了其责任财产,损害了他人债权的实现,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张某主张《承诺书》有效并要求王某甲返还代偿款的请求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余元由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黎燕秋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承诺书》的出具背景与债务人实际清偿能力两个维度进行有力抗辩。首先,指出《承诺书》出具于银行诉讼期间,揭示双方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其次,结合王某甲身负多笔债务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客观事实,论证该承诺实质减少了责任财产,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黎律师的专业答辩有效说服了二审法院,成功促使法院认定《承诺书》无效,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二审维持原判的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