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罗某甲与被告彭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3年10月14日生育女儿罗某丙,于2019年6月30日生育儿子罗某丁。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8月19日在某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两个孩子由被告彭某乙抚养。离婚后,两个孩子一直跟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2021年7月5日,原告罗某甲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五百元。原告主张,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将孩子交由其母亲看护导致孩子成为留守儿童,且被告及其母亲阻碍原告行使探望权;此外,被告有意再婚且对象品行不端,不利于孩子身心发展。 被告彭某乙辩称,双方应遵守离婚协议,原告探望未提前通知影响了孩子生活;被告已妥善照顾孩子,原告无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原告脾气暴躁、有赌博嗜好、经常出入娱乐场所且私生活混乱,家庭关系紧张,不利于孩子成长;被告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孩子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罗某甲主张变更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具体而言,即被告彭某乙是否存在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其提供的抚养环境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以及原告是否具备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法定变更条件。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生活现状,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进行评判。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系真实意思表示,均应遵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变更抚养关系需符合抚养方患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等法定情形。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不尽抚养义务及提供的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故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理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律师价值】 黎燕秋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上,针对原告指控,黎律师指导被告提交支出凭证、生活照片、证人证言及录音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为孩子提供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其次,在庭审策略上,黎律师精准把握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指出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变更情形,并反向举证原告脾气暴躁、有赌博嗜好等不利因素,论证原告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最后,黎律师向法庭准确阐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强调维持孩子现有稳定环境的重要性,最终促使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