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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燕秋律师代理梁某丙继承纠纷案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

发布者:黎燕秋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梁某丙、陈某丁系同胞姐弟及兄妹。其父母陈某、梁某先后去世。父母生前购买某小区某号土地使用权并登记在梁某名下。2001年,梁某要求四子女各出资3万元共同建房,房屋建成后登记在梁某名下。房屋第一层为公用,第二层闲置,第三层原为父母居住,第四层由陈某丁居住,第五层由梁某丙居住。父母去世后,四子女因该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并分割父母遗产各四分之一份额,价值约160万余元。被告梁某丙委托黎燕秋律师应诉,辩称涉案房屋系四子女集资共建,非父母遗产,且原告陈某乙曾书面放弃继承权,父母生前亦希望房屋保持原状不予变卖。被告陈某丁亦辩称房屋系共同集资,且为其唯一住房,不同意分割。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1.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父母遗产;2. 原告陈某乙是否已合法放弃继承权;3. 涉案房屋应如何分割。

针对焦点一,法院查明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梁某名下,但系四子女共同出资建造,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其中父母占五分之一份额,该份额中一半为梁某遗产,另一半为陈某财产。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陈某乙所写《协议书》无相对方签字且未履行,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放弃继承。针对焦点三,结合父母遗愿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法院认为不宜变卖分割,应采取按层分配的方式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家庭共同财产,四子女各占五分之一份额。梁某去世后,其五分之一份额的一半即十分之一作为遗产,由配偶陈某及四子女均等继承。陈某去世后,其份额由四子女均等继承。最终,四子女各占涉案房屋四分之一份额。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第二层归陈某乙所有,第三层归陈某甲所有,第四层归陈某丁所有,第五层归梁某丙所有,第一层、顶楼半层及楼梯为四子女共同所有。案件受理费1.9万余元,减半收取九千余元,由四子女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黎燕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精准界定案件性质,通过梳理建房出资凭证与证人证言,成功论证涉案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单纯遗产,从根本上改变了案件的审理方向。其次,针对原告主张的放弃继承权抗辩,敏锐指出《协议书》因缺乏相对方签字及未履行而不具法律效力,有效化解了己方当事人的不利局面。最后,在分割方案上,充分结合当事人实际居住情况与父母遗愿,提出维持房屋现状、按层分配的裁判思路,最终获得法院采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梁某丙的合法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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