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罗某乙于201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多的相处,双方于2019年2月1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2月12日共同生育一子罗某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由于缺乏有效沟通,矛盾逐渐积累,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吴某甲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罗某乙在黎燕秋律师的代理下出庭应诉,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针对原告指控的家暴、赌博及控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被告予以坚决否认,并强调自己尽到了抚养小孩的责任。被告表示虽存在不足,但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问题,愿意诚心改过自新,好好弥补,希望原告能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珍惜这段感情。
在子女抚养方面,双方均主张婚生子罗某丙由对方抚养,目前孩子由被告父母代为照料。关于抚养费,原告表示愿意每月支付五百元,被告则愿意每月支付一千余元。此外,法院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亦无婚姻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二是若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罗某丙的抚养权应如何归属,以及抚养费的具体承担方式。
关于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暴等法定过错,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亦不存在其他法定可准予离婚的情形。被告则主张感情尚未破裂,愿意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关于抚养权归属,双方均不愿直接抚养孩子,互相推诿,且孩子目前的生活环境相对稳定,由被告父母代为照料。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双方虽系二婚,但从认识到结婚相处了一年多,具备较好的感情基础,系经过慎重考虑后共同建立的婚姻关系,应当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在婚后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因缺乏有效沟通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尚有修复的可能。
法院指出,原、被告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与包容,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和孩子考虑。双方应以家庭和孩子的利益为重,共同努力化解矛盾,消除隔阂,履行夫妻间的忠实诚信义务,积极改善感情。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余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黎燕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素养与清晰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及家暴等指控,黎律师迅速厘清案情,制定“以和为贵、挽回婚姻”的答辩策略。庭审中,黎律师精准把握裁判思路,着重强调双方感情基础及被告的悔改意愿,有效反驳了原告关于感情破裂的主张。同时,黎律师在客户沟通上耐心疏导被告情绪,引导其认识到自身不足并表达诚意,为争取不准离婚的判决结果奠定了坚实基础,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保全家庭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