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系初中同学,2024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及红包向被告共计转账1.3万余元。其中包含一万元的大额转账,以及多笔如九十余元、五百二十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2025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原告认为,上述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分手,赠与条件不成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赠与款项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三千余元。被告陈某乙委托黎燕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答辩称,涉案款项系原告追求被告过程中的自愿给付,并非彩礼;双方存在经济往来,且多笔款项具有特殊含义,系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恋爱期间向被告转账的款项性质,究竟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还是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
被告代理人黎燕秋律师指出,首先,双方恋爱持续一年多,期间从未与对方父母见面,也未商量过彩礼、婚宴等结婚事宜,原告主张“以结婚为目的”与事实不符。其次,原告在转账一万元时,被告曾回复“还不起的哦”,原告明确回复“不用还的”,表明该款项并非借款或附条件赠与。最后,剩余款项多为特殊日期的小额转账,符合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常规消费特征。此外,被告在原告资金困难时也曾向其转款二千元,双方存在正常的经济往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未商量过结婚事宜,原告赠与被告的财物总计1.3万余元。结合原告的经济承受能力、赠与目的及恋爱阶段,特别是原告在转账一万元时明确表示不需要偿还,剩余款项多为小额或特殊含义转账。法院认定上述款项系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且未超出合理范畴。该赠与已完成,财产已转移,原告主张返还有违诚信原则,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关于维权支出,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支出且双方无约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由原告负担。被告陈某乙取得胜诉。
【律师价值】
黎燕秋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恋爱期间财产纠纷的裁判尺度。通过深入挖掘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关键细节,如原告明确表示“不用还的”以及双方未谈及婚嫁等事实,有力反驳了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的主张。同时,律师巧妙梳理了双方资金往来明细,证明涉案款项属于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及正常经济往来。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庭审答辩,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帮助当事人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实现了胜诉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