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黎某与被告王某甲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1日,王某甲以某超市名义与黎某签订《猪肉供销协议》,约定黎某为该超市专供猪肉,每日按订单量供货。协议约定黎某供货需抵押18万元货款,若45天内未达到18万元,后续货款应每日结清;若逾期付款超过两天,需承担每日0.3%的滞纳金,且每年需结清所有货款。协议签订后,黎某依约持续供货,某超市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有部分款项未能结清。2021年9月25日,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对账结算,确认某超市共计欠付黎某猪肉货款23万元。此后,黎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还款,但被告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黎某委托黎燕秋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货款23万元及资金占用滞纳金,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法冻结了三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某超市及经营者王某甲是否应当支付尚欠的23万元货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第二,王某甲之妻朱某乙是否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第三,原告主张的按每日0.3%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标准是否过高,法院应如何依法调整。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甲对原告主张的23万元欠款数额予以认可,但抗辩称原告要求的利息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同时辩称其妻子朱某乙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被告朱某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主张的23万元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朱某乙的责任,因某超市系个体工商户,朱某乙作为王某甲的妻子,实际参与了超市的日常经营活动,且在微信中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支付,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朱某乙应承担共同履行支付义务。关于资金占用费,因原告主张的每日0.3%标准过高,法院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程度,依法将其调整为自起诉之日(2022年7月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上浮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最终,法院判决:某超市、王某甲、朱某乙共同支付黎某货款2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保全费一千六百余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黎燕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诉前阶段,黎律师敏锐察觉到被告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果断指导客户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三被告名下账户,为后续执行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在证据组织上,黎律师巧妙利用微信聊天记录,不仅固定了欠款金额,更证明了朱某乙实际参与经营并承诺还款的事实,成功将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扩大了责任财产范围。最后,面对被告对高额滞纳金的抗辩,黎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虽法院依法调整了利率,但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