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某公司将其承建的某市某区某乡某村桥梁工程劳务发包给黎某之父黎某甲。施工期间因故双方于同年10月27日解除合同,某公司支付5万元。同年11月3日,陈某代表某公司与黎某重新签订合同,约定由黎某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该桥梁工程,总工钱为22.5万元,工期60个工作日,并约定了进度款支付比例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黎某组织施工。11月中旬,黎某完成部分桥墩后要求付款,某公司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延。11月24日,黎某完成总工程量60%后暂停施工。11月28日,双方进行现场结算,确认黎某完成灌注水泥421.5立方米、扎钢筋4971.6公斤,某公司占用模板等材料费共计1.4万余元。此后双方未再合作,黎某遂诉至某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某公司支付工程及材料款14.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灌水泥劳务费的单价认定。原告主张按三百元每立方米计算,被告陈某抗辩称按市场价或预算推算不应超过一百元每立方米。第二,前期支付的5万元性质。被告主张该5万元系预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应予扣除;原告则认为前合同已解除,该款项与本案无关。第三,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约定“以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作为约束”,双方对该约定是每日千分之三还是固定数额存在分歧。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代表某公司签订合同系职务行为,双方已于结算后实际解除合同,予以确认。关于灌水泥单价,因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且未申请鉴定,法院以总工钱22.5万元扣除扎钢筋总费用4万余元后,折算灌水泥单价为二百余元每立方米,据此计算原告应得灌水泥劳务费为10.7万余元。关于5万元,因前合同已解除,本案合同系重新签订,不具承继关系,故不予扣除。关于违约金,因合同约定不明,视为未约定,法院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黎某工程款、材料款合计12.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陈某作为职务行为人,未被判令承担个人责任。
【律师价值】
黎燕秋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明确陈某签订合同系代表某公司的职务行为,成功将陈某个人从连带债务责任中剥离,避免了客户承担个人赔偿风险。其次,在工程款单价争议中,通过提交市场价格及预算评审文件等证据,有效反驳了原告主张的高额单价,促使法院采用折算方式认定单价,大幅核减了原告诉请金额。最后,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充分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