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薛某乙于2014年底相识,2015年初开始同居。2017年10月,双方共同购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幢某层某号房屋,总价78万余元,首付15.6万余元,余款62.4万余元向某银行黄田支行贷款。后双方因感情及房屋归属产生纠纷。此前,法院已作出(20XX)桂XXXX初XXXX号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对该房屋按份共有,刘某甲享有91.42%份额,薛某乙享有8.58%份额。因双方矛盾导致共同使用基础丧失,刘某甲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100%产权归其所有,并按被告原出资额2.4万余元给予补偿,剩余按揭贷款由其自行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房屋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是否应当进行分割;二、房屋折价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应如何确定。
被告薛某乙辩称,案涉房屋已在另案执行程序中列为被执行财产,本案不应另行判决分割;且当前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房价下跌,此时分割对占比较小一方不公平,主张等疫情过后拍卖或协商处理,并要求按10万元进行折价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同居期间共同购买,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按份共有及各自份额。根据《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被告关于现阶段不能分割的抗辩于法无据。结合房屋已交付原告、双方份额及房贷偿还情况,法院支持房屋归原告所有,未清偿贷款由原告承担。关于折价补偿款,因被告未申请评估且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综合考量房屋现值、地段、出资比例及增值等因素,酌定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一、原告刘某甲支付被告薛某乙房屋份额折价款2.7万余元;二、案涉房屋归原告刘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200余元由原告承担。
【律师价值】
黎燕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以“房屋已在执行程序中”及“房价下跌分割不公”为由的抗辩,黎律师准确界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法律性质,紧扣《民法典》关于按份共有人随时请求分割的规定,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拖延策略。在补偿款数额的确定上,黎律师通过详实的出资证据与前期生效判决,锁定了被告的实际出资比例,并巧妙利用被告未申请评估的程序瑕疵,成功将补偿款控制在合理区间,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实现了房屋产权的完整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