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刘某甲与薛某乙于2014年底相识,2015年初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同年生育一子薛某丙。2016年10月,刘某甲外出打工。2017年10月,双方共同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幢某层某号的房屋。合同约定总价款78万余元,首付款15.6万余元,剩余62.4万元向某银行黄田支行申请贷款。购房过程中,刘某甲支付了定金3万元、首付款12.6万余元,以及契税、维修基金等共计2.3万余元,并以个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房屋备案登记权利人为刘某甲与薛某乙。后双方因感情及财产纠纷诉至法院,前案判决维持了子女抚养归属,并释明房屋归属可另行主张。刘某甲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为其按份共有并享有100%份额,且所有权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及双方享有的份额比例。
刘某甲主张,其支付了房屋定金、首付款及相关税费,并独自承担按揭贷款,薛某乙未实际出资,故房屋应归其所有,享有100%份额。
薛某乙辩称,案涉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合同及收据均有其签字,且其从事运输业有稳定收入并交由刘某甲管理,购房后亦有陆续打款,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各享有50%份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应按按份共有处理,并按出资额确定份额。根据银行流水等证据,刘某甲实际支付房款及税费18.8万余元,还贷9.3万余元,共计支出28.1万余元。薛某乙在还贷期间向刘某甲转账共计2.4万余元,结合其借款事实及转账时间、数额与房贷还款相近,法院认定该款项系薛某乙对案涉房屋的出资。综合计算,刘某甲出资占已支付款项的91.42%,薛某乙占8.58%。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刘某甲与薛某乙对案涉房屋系按份共有关系;刘某甲享有91.42%的份额,薛某乙享有8.58%的份额;驳回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黎燕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被告主张共同出资的抗辩,黎律师精准梳理了原告支付定金、首付及税费的完整资金流水,形成严密的出资证据链。同时,针对被告的转账记录,黎律师敏锐指出其转账性质实为偿还另案借款而非共同还贷,有效击破对方抗辩。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策略制定,黎律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原告绝大部分出资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91.42%的高比例房产份额,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