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薛某乙原系同居关系。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薛某乙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刘某甲借款,刘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将借款交付给薛某乙。2018年9月23日,双方就上述借款进行结算并签订《借款协议》,载明借款金额为2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止,并约定刘某甲有权不定期查询资金情况,若薛某乙不按合法用途使用借款,刘某甲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后刘某甲于2019年4月23日以薛某乙拒不告知资金使用情况为由起诉要求提前还款,某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以其要求提前还款缺乏依据为由驳回诉求。借款期限届满后,薛某乙仍未还款,刘某甲遂委托黎燕秋律师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薛某乙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薛某乙经依法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借款数额的认定;二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黎燕秋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虽然前案因还款期限未届满被驳回,但本案起诉时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的还款条件已成就。同时,结合前案庭审中被告对转款及借款协议的明确认可,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催款短信、银行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真实合法及25万元借款数额的准确性。针对利息问题,律师主张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原告有权依法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权利,且其在前案中对借贷关系及数额予以认可,故对原告主张的25万元借款本金予以确认。因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9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薛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甲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按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余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价值】
黎燕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原告曾起诉提前还款被驳回的不利局面,黎律师准确把握借款期限届满的时机,果断代理原告再次起诉,确保诉求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证据组织上,黎律师巧妙调取前案庭审笔录,利用被告此前的自认固定关键事实,并结合多维度的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克服了被告缺席审理带来的举证困难。庭审中,黎律师对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法律适用进行精准阐释,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原告的本金及利息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