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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按行业标准主张误工费,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发布者:关键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0日 140人看过 举报

2026-03-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于X(化名)起诉被告佟某(化名)、赵X(化名)、某保险公司,被告支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6629.09元。其中包括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30元×90天=2700元、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衣物)、病历复印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赔偿额共计206329.44 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99875.87元,为按照主责标准赔偿。

案件分析

本案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误工费的计算和病历中糖尿病用药是否合理。原告于X的代理律师关键,通过以下策略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应按120元每天计算,由于原告从事XXX快递工作,关键律师认为应该按照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同城快递属于快递行业,而快递行业 属于XX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XX业标准计算误工费,2024年平均每天约288元。

证据收集:举证国民经济行业国家标准、快递行业国家标准、原告工作截图以证实原告从事快递行业,快递行业属于XX业。

法律适用: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相关规定,主张原告为无固定收入人员,提交证据足以证实主张的诉求。

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糖尿病用药是否合理,关键律师提出,法律只规定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并没有规定被侵权人自身疾病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糖尿病是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医院治疗时检查发现的,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无本次交通事故外伤诱发下自身必然会发生糖尿病,也没有证据显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及治疗过程中原告于X自身存在过错,相关费用是于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损失,于X在没有外力作用下,并不会必然导致这些费用的产生。因此,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

最终,关键律师的观点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针对误工费进行了上诉,关键律师仍然作为代理律师出庭,二审法院仍然支持关键律师的观点,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点评

本案中,代理原告原某的关键律师成功地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利益,距诉求仅差300元无证据的衣物损失,法院酌定支持200元。律师通过精心准备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最终使两审法院均认可原告代理人的观点,进而支持原告的诉求,办理本案中,原告始终不认为误工费能够按照行业标准主张成功,能够有每天288元的标准,原告咨询过法律人士,大部分都告诉其按照居民服务业每天160元,关键律师坚持自己的观点,查阅大量资料,最终获得胜诉。此案展示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律师的专业能力、钻研精神和诉讼策略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男,退役军官,曾在部队服役20余年,多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执业于辽宁声自远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锦州
  • 执业单位:辽宁声自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7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劳动纠纷
辽宁声自远律师事务所
1210720********03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