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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中签字的“保证人”不一定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者:关键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3日 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4年2月16日,原告庄某、张某起诉王某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偿还另一被告徐某借款170000元,此时,王某已经患癌瘫痪在床,被社区证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4年3月14日,王某女儿王某1以王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委托我担任王某代理人。原告提供了2008年借条和2018年欠条等债权凭证,上面分别显示“担保人王某”和“保证人王某”的签名,但王某女儿王某1表示其父王某从未在上述凭证中签过字,我对比王某之前签字,认为原告证据中的签字非王某本人签字,但也不敢确定,之后,当事人提供了王吉二女儿王某2与原告张某通话录音,通过录音内容,我进一步确认了签字非王某本人所签,且原告本意是找王某作证,通过以上线索,我们以债权凭证中保证条款无效为突破口应诉。庭审过程中恰恰印证了我的推断,原告张某表示王某签字是听债权人庄某(张某丈夫已逝)所讲,并未亲眼所见,我们通过举证证明借条和欠条上的签字不是王某签字,法官问原告是否申请笔迹鉴定,但原告并未申请。最终,法院判决我的当事人王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关键,男,退役军官,曾在部队服役20余年,并多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执业于辽宁声自远律师事务所,本人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锦州
  • 执业单位:辽宁声自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7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