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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也是合情合理的——在继承人已经继承债务人遗产的情况下应承担清偿责任

发布者:关键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8日 18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安某与被告李某的父亲李某某系朋友关系,1999年6月30日,李某某向安某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10000元,2013年,李某某向安某出具借条,载明李某某借安某人民币60000元,2014年4月24日,李某某又出具了证明书,明确表明被告父亲李某某以承包工程交保证金为由向原告安某借款50000元,承诺利息10000元,原告安某通过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父亲李某某。2022年12月,被告父亲李某某去世,被告李某承诺等为父亲办完丧事就会偿还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又以其父亲的借款应该找其父要,该债务与其无关为由拒不偿还,后原告安某将被告李某诉至黑山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替其父亲偿还60000元借款。

原告安某找到我之前,已经咨询了几名律师,据安某讲,很多律师都告诉他这个官司是肯定输的,因为只有借条和证明书,再无其他证据,且借款人已经去世,如何要钱?一些律师也给被告李某沟通过,被告强调其父亲没有财产,他也没有什么可以继承的。我代理此案后,经过分析其法律关系,认为该案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关系,《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两点:一是被继承人李某某有没有遗产;二是被告李某继承了还是放弃继承了李某某的遗产。

案件办理中,我先后前往锦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调查被继承人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结果是大部分都没有钱,初步看没有遗产,这个结果对当事人是不利的。我又再次找法官开具调查令,看有没有房产,我前往黑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到被继承人李某某名下有一处面积达109平米的门市房,目前该门市房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被告李某,记载的变更原因为继承,至此,该案重要证据已经获得。

庭审中,当我方拿出房产继承的证据,被告也无话可说,法官向其释明其应该承担清偿其父亲借款的责任。但其转而强调借条上签字不是其父亲所写,法官建议被告可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留有其父亲10年前案件中的签字。后被告李某申请了鉴定。在最终原被告双方确认鉴定检材时,法院案卷中留有的被继承人李某某签字肉眼看去与借条中的签字基本相同,被告李某看到后也大吃一惊,至此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法官的劝说下,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安某借款本金50000元和诉讼费,至此,该案圆满结案。


关键,男,退役军官,曾在部队服役20余年,并多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执业于辽宁声自远律师事务所,本人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锦州
  • 执业单位:辽宁声自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7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