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患者xx因腹部疼痛不适症状就诊于xx医院,医院在未经详细检查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治疗措施,导致患者xx病情加剧。患者xx转至上级医院,经过全面检查后上级医院最终给患者xx做了修复手术,术后xx恢复良好但遗留残疾。患者xx认为xx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1、法院判决xx医院承担75%赔偿责任,赔偿患者xx损失合计xx元,2、驳回患者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xx元,由被告某中医医院负担xx元。
办案过程:
1.原告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何琪瑞律师,被告xx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2.患者xx起诉xx医院,主张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诉请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xx万余元。
3.经司法鉴定确认,医院对患者xx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具有主要原因力;同时认定患者xx术后构成九级伤残,并明确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
4.医院辩称对误工费、交通费等部分赔偿项目有异议,且主张仅应承担60%赔偿责任,因系治疗过程中产生的侵权,且医生已尽力救治,应减轻责任。
5.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结果和相关行业标准,酌定医院承担75%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患者xx主张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不划分过错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6.法院根据患者xx签订的雇佣合同及其职业资质,支持按约定工资计算误工费;同时根据患者xx入院、治疗、出院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就医交通费的标准,酌定计算交通费。
点评:
1.本案中,医院未经详细检查,在没有排除腹部急症的情况下就对急腹症患者进行错误治疗,构成医疗程序违规,造成重大医疗风险,为法院判定赔偿责任比例奠定基础。
2.法院在司法鉴定给出的56%~95%区间内取75%,既体现“主要责任力”的严重性,又兼顾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平衡了患方权益与医学的不确定性。
3.虽然患者xx未提供工资流水,但法院结合其书面合同及职业特性认定误工损失,对灵活就业者维权具有参考价值。
4.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案件,在医疗损害侵权法律关系中合并了医疗领域专业知识,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不只是指出医方医疗过错,更重要的是明确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因果关系梳理主线最终得出结论,在办案过程中,法律程序同样重要。
何琪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