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初,张某甲受李某乙雇佣,在李某乙经营的某店铺内担任空调销售客服,负责日常的客户接待与咨询工作。至2025年8月左右,李某乙决定在某市某区增设一处站点专门销售空调,并指派张某甲前往该站点负责仓库管理以及工人的日常统筹工作。案发后,张某甲被刑事拘留。张某甲家属得知后,委托何丽玲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因张某甲系在外地被抓捕,家属未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对案情及羁押地点一无所知。何丽玲律师凭借办案经验,经多方联系找到侦查人员,获悉张某甲羁押地点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通过详细会见,何律师了解到本案的关键有利情节:涉案空调的采购渠道、假冒注册商标的贴标等核心违法犯罪环节,均由李某乙亲自决策并安排专人实施,张某甲并未参与上述核心环节的决策与执行。此外,张某甲平日工作勤勉,李某乙在支付其基础劳动报酬之外,额外给予其一定比例的分红。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查是否对张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辩护焦点:
其一,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张某甲仅受雇从事仓库管理、工人统筹等辅助性工作,未参与犯意提起、核心采购及贴标等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其二,主观恶性与明知程度。张某甲作为受雇佣人员,其获取的分红系基于劳务付出及老板的额外奖励,其主观上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参与程度较浅,主观恶性较小。
其三,社会危险性。张某甲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客观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裁判结果】
接受委托后,何丽玲律师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侦查进展。基于张某甲在案件中的从属地位、较小的主观恶性以及较低的社会危险性,何律师精心撰写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办案机关经审查,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对张某甲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最终依法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甲得以顺利回归家庭,案件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
【律师价值】
何丽玲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高效的危机处理能力。面对家属不知羁押地点的困境,何律师迅速定位当事人并第一时间会见,稳定了当事人情绪。在策略制定上,何律师精准切入“从犯地位”与“主观恶性小”两大核心辩点,通过细致梳理张某甲仅从事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犯罪环节的事实,有力论证了其较低的社会危险性。何律师撰写的《取保候审申请书》逻辑严密、说理充分,成功说服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在30天内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实现了阶段性重大胜利,充分体现了其扎实的专业功底。
何丽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