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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投资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沈霞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2次举报


 婚前投资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案件情况

付某与马某结婚前(此时与前妻熊某是合法夫妻关系,熊某去世后再与马某结婚,),和朋友一起成立某公司,其中付某出资48.88万元,持有公司股份1%。付某与马某结婚后,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增资扩股付某增资48.88万元,增持股份0.5%,增资后仍持有公司股份1%。付某与其子付某1(前妻所生)签订《股权赠与协议》,约定付某将其持有某公司1%股权赠与付某1,付某1接受赠与。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吸纳马某为某公司的股东。

2、马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某持有的某公司1%股权的股东权益(净资产)增值部分,以及马某与付某婚后增资取得的某公司0.5%的股权。 

3、付某认为

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增值收益是客观存在的,但因付某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对于增值没有任何人力或进一步财力的投入,该部分增值应认定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判决

马某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并占有0.3%股份,从付某付某1所持的1%股份中予以分割

理由

付某出资48.88万元成为某公司股东,持股1%,此时付某与前妻熊某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及股权收益即为付某与前妻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熊某于去世后,该1%股权中熊某所占的比例份额(即某公司0.5%股权)由其丈夫付某及其子付某1共同继承。由于付某与付某1并未对所继承的股权份额进行分配,推定二人对该0.5%股权为共同共有。马某与付某登记结婚,对于马某来说,该笔登记于付某名下的1%股权为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增资取得的某公司0.5%的股权亦享有一部分财产性权利付某与其子付某1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该股权转让给付某1,并不影响该股权的增值部分属于付某与马某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出于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分割股权时对马某酌情予以适当照顾

法律检索

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

股权产生的收益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所得,与原本股本投入不可分割,而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是由原物派生的收益,与原物可以分割,自然增值是指未对资产进行过主动管理而形成的自然增长的收益,故该1%股权的婚后权益增值部分既不是孳息,也不是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属于《民法典》第 1062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沈霞律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毕业,从业以来帮助数百当事人解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