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裁判要点: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故事
刘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30日,李某与黄某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后,刘某父母出资137万元(其中存款80多万元,剩余的款项系二人向亲戚朋友所借)为刘某夫妻购买房屋一套,不久刘某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双方闹离婚,为此,刘某父母要刘某夫妻返还借款本金137万元,经多次协商无果。2019年,刘某父母将儿子媳妇起诉到法院,认为刘某夫妻二人购买房屋的137万余元均系父母二人出资,是临时借给刘某夫妻的,且有儿子刘某签名的借条,要求返还13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儿媳黄某认为 137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赠与的款项。因黄某与刘某婚后感情不合,刘某父母才反悔起初的赠与行为,但不能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将赠与变更为借贷。子女在没有借款约定且没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接受父母公婆的赠与,然后父母公婆随时反悔,将子女置于毫无准备的巨额债务捆绑下,对子女是极其不公的,且婚恋中的赠与行为涉及感情付出、青春付出等诸多因素。因婚姻而赠与的默认给付是中国的传统习惯,要求双方必须签订赠与协议,不符合一般家庭习俗习惯,也是对当事人的苛求。因此不应偿还该笔款项。
法院经审查认为
结合刘某父母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某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刘某一人出具,没有黄某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刘某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刘某父母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黄某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黄某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
判决结果:支持李某父母诉讼请求,判决刘某夫妻二人返还借款本金137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黄某向中级法院上诉及向北京市高院申诉,结果均驳回黄某请求。
北京高院同时补充说明,如果将刘某父母二人支付的137万余元购房款,认定为对刘某二人的赠与,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刘某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