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张X与李A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子李X1、次子李X2、女儿李X某。1999年10月,张X以本人名义、使用夫妻二人合计71年工龄,并支付XXXXX元价款,购得北京市东城区XX某房改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张X名下。2020年4月9日,张X与女儿李X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50万元价格将房屋过户至李X某名下。2022年1月李A去世。2023年,李X1、李X2在海淀法院继承案件中调取房屋档案,发现上述过户事实,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案件经过
1. 2025年2月6日,李X1、李X2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20年4月9日《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张X名下。
2. 张X、李X某辩称:
购房时李X某出资XXXXX元,占总价37%,家庭内部早已约定房屋归李X某所有;
2019年李A重病失能,李X某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张X为支付医疗费用,提前履行“将房屋留给李X某”的承诺;
50万元价款已实际支付,李X某善意取得,不构成恶意串通。
3. 法院查明:
房屋购买于张X与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了双方工龄折扣;
2020年4月9日过户时李A已丧失行为能力,无证据表明其同意出售;
张X、李X某未能提交书面或录音等证据证明“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存在。
三、争议焦点
1.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张X与李A的夫妻共同财产?
2. 张X与李X某签订买卖合同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3. 李X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4.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如何承担?
四、诉讼过程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房屋档案、工龄折扣表、李A死亡证明等证据;被告提交购房款收据、50万元现金收条、医疗支出票据。经质证,法院对“家庭内部约定”相关事实因缺乏客观证据不予采信。庭审中,张X自认过户时李A已无行为能力,亦未提交监护人同意或法院批准文件。
五、判决结果
1. 确认张X与李X某于2020年4月9日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李X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张X名下;如怠于履行,李X1、李X2可申请强制执行;
3.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张X、李X某共同负担。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夫妻工龄优惠购房的权属认定:使用夫妻双方工龄折扣购买的房改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确立“无权处分+恶意串通”裁判规则:处分方明知标的物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另一方已丧失行为能力,仍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第三人亦明知该事实的,构成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3. 提示老年人房产处分风险:失能老人房产处分应依法启动监护程序,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处分,可能被认定无效并引发家庭纠纷。
4. 倡导家庭财产分配书面化:口头或默示的“家庭内部约定”缺乏证据支持时,法院不予采信,提醒公众通过书面协议、公证或遗嘱等方式固定意思表示,减少讼累。
沈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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