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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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1、李X2诉张X、李X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发布者:沈霞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1日 912人看过 举报

2025-11-1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张XA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子李X1、次子李X2、女儿李X某199910月,张X以本人名义、使用夫妻二人合计71年工龄,并支付XXXXX元价款,购得北京市东城区XX房改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张X名下。202049日,张X与女儿李X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50万元价格将房屋过户至李X某名下。20221A去世。2023年,李X1李X2在海淀法院继承案件中调取房屋档案,发现上述过户事实,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案件经过

1. 202526日,李X1李X2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2049日《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张X名下。

2. 张X李X某辩称:

购房时李X某出资XXXXX元,占总价37%,家庭内部早已约定房屋归李X某所有;

2019A重病失能,李X某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张X为支付医疗费用,提前履行“将房屋留给李X某”的承诺;

50万元价款已实际支付,李X某善意取得,不构成恶意串通。

3. 法院查明:

房屋购买于张X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了双方工龄折扣;

202049日过户时A已丧失行为能力,无证据表明其同意出售;

张X李X某未能提交书面或录音等证据证明“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存在。

三、争议焦点

1.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张XA的夫妻共同财产?

2. 张X李X某签订买卖合同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3. 李X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4.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如何承担?

四、诉讼过程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房屋档案、工龄折扣表、A死亡证明等证据;被告提交购房款收据、50万元现金收条、医疗支出票据。经质证,法院对“家庭内部约定”相关事实因缺乏客观证据不予采信。庭审中,张X自认过户时A已无行为能力,亦未提交监护人同意或法院批准文件。

五、判决结果

1. 确认张X李X某202049日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李X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张X名下;如怠于履行,李X1李X2可申请强制执行;

3.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张X李X某共同负担。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夫妻工龄优惠购房的权属认定:使用夫妻双方工龄折扣购买的房改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确立“无权处分+恶意串通”裁判规则:处分方明知标的物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另一方已丧失行为能力,仍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第三人亦明知该事实的,构成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3. 提示老年人房产处分风险:失能老人房产处分应依法启动监护程序,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处分,可能被认定无效并引发家庭纠纷。

4. 倡导家庭财产分配书面化:口头或默示的“家庭内部约定”缺乏证据支持时,法院不予采信,提醒公众通过书面协议、公证或遗嘱等方式固定意思表示,减少讼累。


沈霞律师,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毕业,从业以来帮助数百当事人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1110120********48 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