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孙A系谢A之子,路A与谢A于2006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24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7年2月28日,路A以补办结婚证为由,欺骗婚姻登记处补办了与谢A的婚姻证。2023年5月23日,谢A因病去世,遗留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一处,登记在其名下的小轿车两辆(车牌号为:京XXXX号和冀XXXX)以及大量银行存款。谢A生前未留遗嘱,其去世后,路A将谢A名下的银行存款转至其名下账户,孙A认为路A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继承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孙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路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霞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经过
孙A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由原告继承;2.依法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谢A名下的京XXXX号小轿车、冀XXXX小轿车由原告继承;3.依法判令被继承人谢A名下的银行存款XXXXXXX元由原告继承;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路A则辩称,其与谢A自2006年12月4日登记结婚以来,直到2023年5月23日去世,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路A在谢A生病以后,作为他的合法配偶,一直陪她看病就医,签署各种医疗告知书,支付医疗费用,尽了所有的抚养义务,去世时也是由路A一人出具的费用办理丧葬等事宜。孙A作为谢A的儿子,在谢A生前连得什么病都不知道,更没有到医院进行看望及照料,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医疗费用。去世时也没有出过钱办理过丧葬事宜,因此孙A对谢A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涉案房屋是由路A于2006年出资购买。涉案小轿车是路A出资购买。谢A名下存款是谢A向路A借款XXX万,时间是2016年12月19日。该账户实际由孙A控制所有,因此该笔100万实际是由孙A向路A所借款项。而且孙A事后在手机上打过两个欠条,欠条的合计金额为100万。原告所说XX万余元实际是应还路A的借款,尚欠XX多万元未还。路A要求分割丧葬费和抚恤金。
争议焦点
1.路A与谢A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2.谢A名下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3.路A是否尽到了对谢A的抚养义务,孙A是否尽到了对谢A的赡养义务。
诉讼过程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谢A与路A于2010年3月2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在2010年3月24日解除,后双方在2017年2月28日以2006年12月4日的结婚证遗失为由申领补发结婚证,双方补领结婚证的行为不能产生结婚登记的法律效果,双方并未建立婚姻关系。根据(2010)通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212号房屋和别克牌小轿车(京XXXX)系谢A的个人财产,其死亡后,应作为其遗产处理。自2017年2月28日至2023年5月23日,谢A与路A一直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双方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并未有约定,谢A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XXXXXXXXX卡内的存款XXXXXX元,认定为谢A和路A共同共有,谢A去世后,XXXXXX元中一半的财产归路A所有,剩余一半财产作为谢A的遗产予以处理。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谢A在医院住院多次,期间由路A陪同照料,路A对谢A尽到较多的抚养义务,故根据法律规定路A可以适当分得谢A的遗产。孙A作为谢A的儿子,其为谢A的法定继承人,孙A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谢A的遗产。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北京市通州区某2楼房的相关权益由被告路A继承,被告路A给付原告孙A财产折价款XXXX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清;
2.别克牌小轿车(京XXXX)由原告孙A继承,被告路A协助原告孙A办理车辆的产权变更手续,将车辆变更登记至孙A名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3.原告孙A给付被告路A车辆折价款XXX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4.原告孙A给付被告路A丧葬费XXX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5.被告路A给付原告孙A存款折价款XXXXX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6.驳回原告孙A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原告孙A负担XXXXX元(已交纳),由被告路A负担XXXXX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孙A。保全费XXXX元,由原告孙A负担XXXX元(已交纳),由被告路A负担XXXX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孙A。
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明确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以欺骗手段补领结婚证的行为不能产生结婚登记的法律效果,其婚姻关系不成立。同时,本案也体现了在继承案件中,对于尽到较多抚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法律规定,以及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本案的判决结果,既维护了孙A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对路A在共同生活期间的付出给予了适当的补偿,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沈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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